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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子女的探視權如何執行?離婚后怎樣正確探視子女?(離婚后孩子怎樣探視權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21 17:50:51

夫妻離婚后如何探視孩子?

一、夫妻 離婚 后如何探視孩子?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 直接 扶養 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于 探視權 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 判決書 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 撫養 ,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 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 婚姻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四)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二、原因 分析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不夠,“探視權”對于不少離異雙方還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對此一無所知。當事人就探視問題發生糾紛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二)不少離異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質低下。 夫妻離婚后,不享受 撫養權 的一方根據 離婚協議 享受探視權,但在具體的實踐過程,受離婚帶來的感情破裂,探視方往往遇到撫養方的干擾或者不允許探視。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法律上對雙方的權益進行了合法的判決,但在實行判決的時候,卻會遇到種種困難,這種情況下,應當加強溝通協調,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離婚后怎么執行對子女的探視權

法律分析: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離婚后執行對子女的探視權的方式:

1、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由當事人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離婚后如何爭取探視權?

一、離婚如何行使探視權探視權 是指父母離婚后,非直接 撫養 子女的一方與其未成年子女進行會面、探視、看望、通信或者其他交往的權利。包括電話交談、寄送照片、度假旅行或對直接撫養一方詢問子女近況等情形。由此可看出,探視權是與 撫養權 相對應的一項法定權利。父母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與此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依法享有對子女的探視權。因此,其與直接撫養權同時產生,并依直接撫養權的確定而確定。探視權的權利主體為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根據 婚姻法 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離婚后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而離婚后與子女 分居 的一方如要履行法定的撫養、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除了承擔 撫養費 以外,探視子女就成為基本的必經途徑。探視權的義務主體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不但負有不妨礙對方行使探視權的義務,而且還負有協助的義務。為了保障非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合理探視權的實現,必須要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協商合理探望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或按照人民法院的裁判協助探望。探視權的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未直接 扶養 子女的一方對子女的探望,既是婚姻法賦予其的一項權利,同時也是子女的權利,這種探視權是一種義務性權利,其行使不得損害子女的身心健康。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由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視權 二、探視權如何得以保障探望權的行使 給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從時間和空間上提供了與子女交往的途徑,能使子女全面得到父愛和母愛,及時糾正其成長過程中的人格偏差,保證其心理方面的健康成長。家庭是組成社會的細胞,雖然家庭破裂了,但是其社會細胞的功能不能喪失。探望權的行使就是用法律規范來保證離異父母對他們子女的繼續撫養和教育。 三、探視權如何得以保障? 我國《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律雖然賦予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視小孩的權利,但是在現實中如何保障、執行呢?是個值得深慮的問題。離婚后,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往往會以種種理由拒絕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二條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關于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據此,只有直接撫養方不履行協助義務或拒絕對方行使探望行為時,法院才可對其進行拘留、罰款。且法院又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若對探視內容約定不明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的探視權利很難得到有效保障。因此,要在 離婚協議 中對探視權進行明確的約定才能保障探視權得以行使。以上就是對于“離婚如何行使探視權,探視權如何得以保障”問題的解答。小孩探視的問題當事人在離婚時極易忽視,因此,男女雙方離婚時,對小孩探視方面的問題應當在離婚協議,調解書中明確約定,即使在法律文書中不能直接體現,也應當附上雙方的約定協議。 我們現在也知道了 離婚后如何爭取探視權 吧,我們要根據我們的實際情況來處理,其實雙方夫妻自己協商的話,比較好,這樣可以讓雙方都比較的滿意,如果雙方都協商不可以的話,我們在去找當地的 律師 ,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處理離婚后探視權的問題。

離婚后探視權怎么規定的呢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如何規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 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本文詳細講述如何行使探望權和探望權的強制執行。

二、關于離婚后孩子探視權的規定

探視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1、探視權是一種身份權。親權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權利義務。探望權屬于親權范疇,探望權產生的基礎是父母對子女享有的親權,其權利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權利,因此是一種身份權。

2、探視權是法定權。現實生活中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關愛、照顧,產生于血緣關系和人之倫理道德。“出禮入刑”,父母關愛看望自己親生子女的心理需求從倫理道德的層面上升為法律。由國家權力予以調整便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對探望權的規定。

該法律條文對探望權的行使、中止和權利的恢復情況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明確了直接撫養方的協助義務。婚姻關系終止,只要直接撫養權一確定,探望權也同時成立,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就依法享有探望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中止或剝奪。

3、探視權是受限制的權利。探望權的基礎和設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為前提。探望權源于親權,但必定不同于親權。因此探望權的行使,不能和親權一樣隨時隨地都可以行使。

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權人通過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協商或法院裁決確定的方式。

確定合適的時間和對子女適宜的地點來行使。同時法律還規定了,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有權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4、探視權是探望權人的一項單純的權利。探望權為單向性,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則是探望權的義務主體,應該協助探望權人實現探望的權力。

對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權行使的對象,不是探望權權利義務的相對人,不能通過訴訟方式要求探望權人對其進行探望。當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撫養他的一方父母來看望他,或者直接撫養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法律絕對允許,但沒有強制性保障其權力的規定。

我國現有立法還停留在只規定不直撫養子女負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的層面,這對于未成年子女來,只能保障其生活的物質需求,不能保障其情感心理成長的精神需求。

三、探視權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直接扶養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2、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判決書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

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3、“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

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撫養,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

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4、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

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姻法第48條關于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指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

擴展資料:

域外權力

國外大多數國家均對離婚后父或母對不直接撫養的子女有探望權作了明確規定,例如,德國關于探望權有這樣的規定:

 (1)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或母一方有權與子女進行人身交往。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和人身照顧權權利人應當不作任何有損于子女對另一方的關系或使教育產生困難的行為。

(2)家庭法院可以對交往權的范圍作出裁判并對其行使作出也對第三人有效的詳細規定;在法院未作出規定的情況下,非為人身照顧權權利人的父母一方在交往期間行使本法第1632條第2款規定的權利。

(3)不享有人身照顧權的父母一方鑒于正當利益,以符合子女的幸福為限,可以要求人身照顧權權利人告知子女的人身情況。”

美國法律中關于探望權的規定,“無監護權的父母一方有合理探視權,法院經過調查,認為探視將會給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思想感情的健康帶來危害的情況除外。”

現代社會許多國家及一些地區的立法都明確具體規定了離婚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

有的還規定了祖父母等近親屬有探望權,甚至有的還進一步規定該方有參與子女教育義務、為子女的權利管理子女財產的權利以及請求告知子女個人狀況的權利等。有的國家明確規定了行使探視權的限制條件。

如必須符合子女的利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不得阻撓另一方行使對子女的交往權,另一方不得濫用對子女探視權損害子女利益,否則就被法院依法剝奪該權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探視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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