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
婚內財產協議怎么寫具有法律效力一是針對財產約定的,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就財產歸屬及雙方財產制度所達成的協議,二是針對夫妻感情的,即雙方達成如一方有情感過錯時,要對另外一方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者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為代價的一種約定。
法律分析:婚內的財產協議書需明確屬于個人所有的一方財產,也可以約定相關財產的歸屬,實際上就是主要包括房產、工資收入、生產經營等所得、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以及其他家庭的收入,這些都可以約定哪些屬于個人就可以了,然后雙方認可之后簽字,一式兩份,雙方保存,具有法律效力。
1、條款約定的語義清楚,不會發生歧義
也即對哪一方名下的財產、哪項(或哪些)具體的財產歸屬要有別于一般規則。
2、 個人所有的不動產要約定為共有,應辦理公證或加名手續
根據現行司法實踐,對于一方的婚前房產要想約定為夫妻共同共有財產,一般要求對財產協議辦理公證手續,或者及時至房屋登記部門辦理加名手續。對于婚前房產可能還存在銀行按揭還貸無法辦理加名手續的,則只能去辦理公證。否則,會認為這樣的財產協議屬于贈與性質,而不動產贈與行為的實現,只能是辦理公證或者加名手續;要不然,“贈與人”可以反悔。
3、婚內財產約定的效力權限于夫妻雙方,不對他人具有約束力
這就涉及到善意第三人以及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善意第三人主要涉及到夫妻一方擅自處夫妻共同財產,或者是約定歸另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如果購買人不知道夫妻雙方對財產處分有特別約定,對于獲得該財產已按市場價格支付了公平對價的,被侵權的夫妻一方就不得以夫妻雙方有財產約定而主張該處分行為無效。而第三方的意思表示,可以這樣:第三人贈與夫妻一方某項財產,該贈與合同中明確約定,受贈人不得將該財產轉贈他人或與他人共同,否則贈與人有權收回;如果有這樣的前提,那么夫妻雙方就該受贈財產進行共有的約定就無效。
4、違約責任要明確,以防止財產無法追回
出現夫妻一方擅自處分財產導致雖有財產約定但財產仍無法追回的問題。就此情況,可以明確違約責任的承擔,以防止日后違約責任無法賠償足夠的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干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干零六十二條、第一干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房產協議有哪些內容
根據法律規定,婚前協議的內容可以包括房產共有。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內房子歸妻子協議怎么寫
婚內房子歸妻子協議中必須約定清晰的房產產權登記信息與贈與份額等,且需要及時去辦理變更登記。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夫妻雙方財產的歸屬,例如歸一方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以在婚前簽訂婚前協議。一般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協議的組成結構相對簡單,主要包括時間、地點、締約雙方、約定財產范圍,財產歸屬或分割方式,但其中最重要的是財產歸屬約定。夫妻雙方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只要協議合法有效,那么該協議確定只歸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為其個人房產。
婚內財產包括:
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
2、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
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4、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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