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相抵觸的以什么遺囑為準
法律分析: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如何確認遺囑有效
確認 遺囑的效力 主要是確認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是否是完全 民事行為能力 人,立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且真實,立 遺囑的形式 是否是書面且有立遺囑人的本人簽名并注明日期,滿足上述條件的遺囑,即為有效遺囑。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
多份遺囑以哪份有效一、多份遺書以哪份為準
1、多份遺書以哪份為準需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1)遺書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書,其中有公證遺書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書為準;
(2)沒有公證遺書的,以最后所立的遺書為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二、遺書怎樣寫才是有效遺書
遺書按以下情況寫才是有效的:
1、遺書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書是基于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書能力,不能設立遺書;
3、設立遺書不能進行代理。遺書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
三、哪些遺書是無效的
以下遺書是無效的:
1、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書無效;
2、遺書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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