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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應該退還彩禮嗎?退還彩禮應遵循的原則是什么?(結婚給的彩禮 離婚時要退還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22 12:31:32

彩禮錢離婚后女方應該退給男方嗎?

彩禮錢離婚后女方應該退給男方嗎?
結婚的彩禮錢離婚了一般不需要退給男方,但若是男方可以拿出證明彩禮支付者、因為實施了彩禮的支付行為,導致自己的生活困難的,那么女方就有需要返還彩禮的可能。如果只是提出了彩禮的返還請求,卻并沒有拿出相關證據,則無需返還彩禮。


結婚的彩禮錢離婚了一般不需要退給男方,如果彩禮支付者因為實施了彩禮的支付行為,導致自己的生活困難的,有返還彩禮的可能。


彩禮一般是指依據當地習俗,一方及其家庭給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不具備上述特點的婚前財產贈與不構成彩禮。所以實踐中,首先需要區分哪部分財產屬于彩禮范疇,只有贈與的禮物是為了證明婚約的成立才能稱為彩禮,不能把一方親屬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全部都認定為彩禮,一概都要求返還;判定是否是為了婚約的成立而贈送的應當遵循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舉證責任應當由主張一方承擔,但是判定是否完成舉證義務可以參照當地風俗習慣、居民生活水平判斷。


法律規定,如果已經登記結婚,原則上彩禮是不返還的,只有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財產,一是確實沒有共同生活過,二是因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如果沒有登記結婚,彩禮原則上應該返還,但是因為您已經在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育了孩子,法院不會嚴格適用法律,要求您返還全部彩禮,但是可能要求您部分返還。


【法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離婚后該不該退還彩禮?

10月8日,安徽亳州一對夫妻結婚半年后因感情不和選擇了離婚,離婚后,女方退回了男方的彩禮18.8萬以及全部的禮品和隨禮,甚至連男方送的豬肉都送了回來

沒有一概而論的答案,可按照法律規定或雙方協商解決。

2019新婚姻法結婚彩禮規定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的彩禮,一般不予退還,除非有以下幾種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后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后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中的規定,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因此不能簡單將是否辦理結婚登記認為是返還彩禮的條件,要結合實際情況,把公正牢記在心里。

2.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婚姻法對彩禮返還的額度規定,如果你與你的愛人沒有登記結婚證,可是在這個過程中,你們的婚姻出現了危機,需要分手。那么在這種情況中,你要求對方返還當初你給的彩禮錢,那么新的婚姻法內容規定就是:會整體的來總結你們生活的時間長短以及雙方的過錯大小度這些方面的因素,來判定彩禮返還的額度。

返還彩禮的司法解釋的適用

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實際生活中,給付彩禮問題并不單純的是結婚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地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往來。所以,對于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不能僅僅局限于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當事人,而應作廣義的理解。就給付人而言,因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的數額都比較大,都是給付的一方全家用共同財產給付的,有時甚至是全家共同借債給付,所以彩禮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給付,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的直系親屬所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樣的道理,就收彩禮一方而言,既包括由婚姻關系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親屬接受給付彩禮的情形。如果對給付人和收受人的主體作限制性解釋的話,是不利于糾紛的解決的。我們將彩禮的給付、收受主體明確后,如果發生糾紛,涉及到返還彩禮的問題,由誰返還,即責任主體是誰呢?有觀點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彩禮是父母收受的,應當在離婚案件中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決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注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可是,在部分地區,男女青年在戀愛、結婚的過程中,至今仍流傳著一方(主要是男方)送給另一方(主要是女方)一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送彩禮。彩禮雖然有可能增進男女雙方的感情,但并不能使雙方的關系保險可靠、“一錘定音”,有的戀人在收受了彩禮后仍會與對方分道揚鑣。

而在廣大農村,關于彩禮的處置有一種習慣做法,即如果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禮不再返還;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禮要全部返還。這種對彩禮返還的習慣做法中含有一種樸素的道理,那就是要對導致婚約解除的過錯方給予一定的懲罰,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可見,關于婚約解除后彩禮的處置,民間習慣與司法解釋有著不同的側重點。司法解釋主要側重于考察婚約的目的是否達成,民間習慣則側重于考察是哪一方的過錯造成婚約的目的不能實現;前者偏重結果的考量,后者則偏重原因的考量;相比前者,后者更易為民眾接受,更能體現公平,更有利于維護社會誠信。

以上就是關于我國法律對結婚彩禮的規定有哪些及其相關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女方提出離婚需要退還彩禮嗎

女方提出離婚一般不需要退還彩禮,但是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的,男方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女方提出離婚,應該退彩禮錢嗎

1、不可以了,要求退彩禮錢。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只要領取結婚證并共同生活的,彩禮是不可以退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都有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我國法定的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由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協議離婚;一種是,在法院通過訴訟方式離婚。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辦理離婚登記,那么就只能到法院起訴離婚了。

2、女方提出離婚,可以退多少彩禮

(1)如果是辦理了結婚手續的,不需要返還彩禮的,婚后所得的財產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要平均分割的。車輛是在婚前購買的話,屬于個人財產。建議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起訴離婚。

(2)撫養權的問題:兩周歲以下的孩子原則上隨母親;兩周歲到十周歲之間,以將來對孩子醫療、教育、健康成長的原則來綜合認定;十周歲以上的孩子,主要取決于孩子的意愿。司法實踐中有效爭奪孩子撫養權的技巧,可以面談。不撫養孩子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為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支付方式為按月支付的較多。不撫養孩子一方不因支付了撫養費,而免除將來孩子需要正常、合理的大額支出。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離婚女方需要退還什么

需要退還彩禮和三金,但不一定。離婚女方不一定需要退彩禮,首先只有是結婚了才涉及離婚的問題,如果男方可以拿出證明雙方雖然領取了結婚證、但是在結婚后并沒有生活在一起的證據,那么就可以向女方提出彩禮的退還請求。
彩禮返還:
1、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習俗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領取結婚證書的,解除同居時彩禮原則上不予返還。
2、一般來講,彩禮的給付往往迫于當地行情及社會壓力而不得不給,完全自愿給付且無任何附加條件的屬于一般贈與行為,如果沒有特殊規定,通常不予支持返還彩禮的請求。
3、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要求返還給付的,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尚作為一個共同體,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法院準許離婚的,可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返還彩禮請求;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能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的請求。
4、雙方登記結婚后,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離婚后彩禮能要回來嗎?
1、訂婚屬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認確立婚姻關系的結婚登記,所以訂婚時給了彩禮,甚至辦了結婚儀式,但沒有到民政局領結婚證的情況,彩禮能夠返還。
2、收到彩禮的一方在沒有和對方共同生活情況下,彩禮不會產生消耗,也就是給付一方只有付出沒有受益,那么應該返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這一標準常常難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確具體的標準,審判人員往往不敢輕易認定生活困難。另一個原因是因為能夠證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人往往是親屬等利害關系人,所以證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沒領成結婚證的,可以要回彩禮;領了結婚證但不離婚或還沒確定真要離婚的,是不能要求退還全部或部分彩禮的,即使是原來一方的家庭生活確實因此出現了困難,那也不能要回。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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