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還能起訴分割財產的。且如果因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而起訴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因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可以請求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協議離婚后還能起訴財產分割嗎
協議離婚后,還能夠起訴財產分割。在協議離婚時其實已經對離婚中的共有財產已有分配,現如果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則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過法院審查后,該財產確屬于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則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二、法院分割財產遵循的原則
財產的性質不同,歸屬和分割也不一樣,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共同分割。而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當先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拿出財產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男女雙方協商解決不了,法院會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男女雙方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而法院在分割財產的時候會遵循以下原則:
(一)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二)男女平等原則。
(三)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四)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五)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六)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具體的怎么分割,一方分多少得根據雙方具體的財產情況來確定。
三、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種財產類型:銀行存款(包括工資、經營性收入、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費)、現金、房地產、機動車輛、股票、公司股權、債券、知識產權收益、債權、有價值的字畫、各種金飾及家私、家電設施等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綜上所述,離婚之后起訴分割財產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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