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后,一方對于財產分割不滿,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法院是否支持訴訟的原則是訂立離婚協議時是否存在欺詐或者脅迫。我國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后財產分配不公一年時間可以起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因協議離婚后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可以自知道權利受損一年內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
法律客觀:那么何種情況下可以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呢?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要想撤銷不公平的離婚協議必須滿足一下兩個條件:1、一方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也就是說,如果一方在分割財產時沒有欺詐和脅迫的情形,法院就不能撤銷雙方所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所謂脅迫,指以當事人或其親人的生命等相威脅等情形;所謂欺詐,是指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或以欺詐的方式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按民訴法規定予以制裁;在分割財產時,原則上照顧無過錯一方。2、在時間上也有規定,就是男女雙方訂立離婚協議后一年以內,如果超過一年,法院將不會受理。這是因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1年,從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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