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怎么分配
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會因婚姻的建立而轉化,這是原則。 2、房屋雖是婚后購買,但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不屬于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取得的新增資產,不能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但如果當初房產證列雙方為共有人的話,你自己認可的共有就不爭論了。 3、 房產增值部分 歸屬暫不確定?;橐鲫P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夫妻共有,重點在于“取得”,你不賣房則該財產收益一直處于不確定狀態(理論上也可能會賠錢),一直未發生所得,未取得增值財產哪有雙方共有并分配一說?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 雙方共同財產 ,雙方應分享其本金及增值部分收益;剩余貸款應征得銀行意見進行合理解決。
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跟著我一起來看看吧。 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案例】2006年3月,陳某因結婚需要在縣城購買了一套住房,價值11萬元。同年10月,陳某與張某(女)結婚,婚后一直在該房居住。2010年7月,由于雙方感情破裂,張某提出離婚,雙方對房屋屬陳某婚前個人財產無異議,但對房產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同共財產產生較大爭議。陳某認為,房屋(離婚時的市場價值為20萬元)系其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屬其婚前個人財產,因此以其個人財產產生的孳息(房屋增值部分)自然而然地應屬其個人所有。而張某認為,對于房屋屬于陳某的婚前個人財產沒有異議,但其增值是在二人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故對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分歧】 處理本案時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屬個人財產,歸陳某個人所有。從法律關系上說,陳某對房屋的所有屬于物權關系,婚前房產后增值部分應當定性為法定孳息。根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321條第二款規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爆F在沒有交易習慣,那么應當歸屬于財產所有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屬夫妻共有財產。《民法典》是婚前的財產歸屬個人,而婚后的各種收益均屬于共同財產。法律沒有規定不是個人的都應當是共有的。所以在婚后賣出婚前個人房產時的增值部分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概作為個人財產處理,是對夫妻之間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對家庭的貢獻的漠視。 第三種觀點認為,張某是否有權分割房屋增值部分,關鍵要看房屋增值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如果房屋增值是婚后雙方共同勞務導致的那么張某有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如果房屋增值是純自然的原因,與共同還貸或兩人的共同勞務無關,則張某無權要求分割增值部分收益。
【評析】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明確了夫妻個人財產的范圍,即凡屬于夫妻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一般來說應由其本人管理、支配和處理,在離婚時即歸其個人所有,不再分割。 對婚前一方房屋增值收益的歸屬,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3日《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規定: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該司法解釋認為,一方對另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行為時,對于增值部分依法享有所有權。 孳息是指從原物中所出之收益,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兩種。我國學者對于婚前財產的孳息歸屬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學者認為,無論收益屬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應以雙方是否投入了時間和精力來區分,投入了的屬共同財產,沒有投入的仍屬個人財產。而有的又認為,在婚姻家庭法領域,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婚前財產在婚后所生的孳息雖仍由原物所有人所有,但這些孳息的所有權歸屬于夫妻雙方,而不是僅歸屬于原物所有人個人。 對婚前財產收益的歸屬, 不應按收益的性質來區別對待,而應按對收益取得是否承擔相應義務來劃分。對一方沒投入時間、精力的收益如利息、股權分紅等應為個人財產;對雙方都投入了時間、精力共同經營、管理后取得的收益則應由雙方共同分享。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動產房屋交換價值同時受人為和客觀因素的影響。人為因素表現在夫妻雙方共同對房屋進行的占有、維護和裝修等,并排除他人對建筑物的非法侵害,使房屋維持其一般使用價值并優化??陀^方面受國家宏觀政策的調整、土地價格的變化和供求關系的制約,房屋的價值得以變動,給購房人帶來了一定的收益預期。盡管受到人為因素和客觀方面的影響,房屋價值變動的前提條件是房屋的完整健全存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不論所居住的房產實際上屬于一方所有還是雙方共同共有,夫妻雙方均以房屋所有人的意思對房產進行共同管理和維護。即使是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婚后另一方共同居住、維護、修繕,表明其主觀是以房屋所有人參與房產的實際維護和經營,且對方對此明知并接受。因此在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尚未解除前,夫妻雙方對共同居住的房產均投入了相當的時間、精力共同經營和管理。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產的增值收益孳息,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夫妻雙方均有獲得此收益的權利,而不論增值產生的原因。 綜上,婚前房產婚后增值部分應為夫妻共有財產。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上咨詢律師。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的分割是,一般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那么就可以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從而由雙方來進行合理的平分;但如果雙方在之前有約定的,就可以按約定來進行處理。
一、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怎么分割? 按相關規定,對于婚前財產婚后增值部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1、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婚后房產增值部分的,對于婚前個人財產全款購買的房屋屬于婚前財產?;閮确慨a增值的部分也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房產增值部分不予分割,只歸屬與房子的產權人。 2、婚前個人財產貸款購買,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在房屋的權屬上還是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因此,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分為兩部分: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和未償還貸款的部分。此時,對于共同還貸的升值部分,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個人償還的增值部分則屬于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此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3、婚后夫妻共同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產增值部分怎么分?離婚時房屋此時的價值就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房產增值部分不用單獨列出來進行分割。二、夫妻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有哪些?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綜合上面所說的,婚前財產如果在婚后進行增值的,那么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分配,一般的情形在認定上個人的財產歸個人所有,而對于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來進行共同的分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雙方就要協商好,如果有異議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
婚前房產離婚時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婚前房產離婚時增值部分如何分割婚前房產離婚時增值部分一般不分割,因為夫妻一方個人婚前房子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婚后就不需要分割。除非雙方有財產協議,約定該房子婚后共同所有的,那么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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