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繼承必須公證嗎
法律主觀:司法部發布關于廢止《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通知,該通知中曾明確規定繼承房產、為處分房產而設立的遺囑、接受贈與房產、涉外和涉港澳臺的房產所有權轉移等四種情形必須進行公證。而該通知的廢止表明上述四種情形將不再進行強制性公證,繼承房產、分房遺囑、贈與房產、涉外涉港澳臺房產所有權轉移等有關房產登記事項終于可以不用公證了,房產繼承公證收費最低200元,按房產評估價值2%收費,公證費也可以省下來不少。所以這繼承權公證的條例被廢止后,很多人在繼承房產時會簡便不少。根據《不動產登記實施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市民繼承、受遺贈不動產登記不再要求強制公證,不僅節約了市民在辦理業務時的費用,而且在程序上也更加簡便。與此同時,不再強制公證并不等于不需要公證,在辦理的過程中如果存在爭議仍然需要進行公證。那么房產今后如何辦理繼承呢?辦理房產繼承有以下三種方式:1、自行提供材料,材料有:遺囑、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證明等。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2、如果當事人自愿前往公證機構辦理相應的繼承權公證,當然也可以憑公證文書辦理房屋過戶手續。3、拿著法院的生效文書,如判決書、調解書去房管部門申請房屋過戶登記。綜上所述,繼承房產,可以不需要辦理公證了,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有利于保障自身的利益。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公證取消繼承權的規定?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 利害關系人 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后,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北京遺產繼承公證在哪里辦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北京遺產繼承公證在哪里辦?的將在下文中為您具體解答。 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接下來由我為您介紹北京遺產繼承公證在哪里辦。一、北京遺產繼承公證在哪里辦? 辦理遺產繼承權公證,遺產為動產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財產地公證處管轄,遺產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管轄。具體如下: 1. 不涉及房產、車輛、土地的,繼承公證在繼承人所在地的縣或區公證處辦理。 2. 如果是涉及房產、車輛等不動產或準不動產的繼承公證,應當到財產所在地的縣或區公證處辦理。另外,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已經發布通知,取消了繼承中強制公證的規定,所以繼承人可以選擇先辦理公證再繼承,也可以不辦理公證直接繼承。總而言之,要根據具體繼承的財產內容來確定北京遺產繼承公證在哪里辦。二、涉外繼承公證要怎么辦理? 1、涉外繼承公證的管轄。涉外繼承公證由在國內的繼承人依據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或在國內的遺產所在地涉外公證處管轄;凡涉及不動產的繼承公證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管轄。 2、申請涉外繼承公證應提交的材料。當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填寫涉外公證申請表,注明辦證目的、用途,證書使用地,所需譯文、份數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和代理權證明; (2)被繼承人和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國外提供的死亡證明應經過公證、認證; (3)遺產狀況證明; (4)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以及有無依靠被繼承人生活的人的證明; (5)被繼承人生前所立的遺囑; (6)其他有關材料。如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宣告死亡的判決等。 3、辦理涉外繼承公證的審查內容和應注意的問題。公證機關辦理涉外繼承公證,除按照我國法律、法規和公證程序規定辦理外,還要參照與繼承有關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被繼承人的情況; (2)遺產的范圍、數量,有無放棄繼承權的人等; (3)應適用哪國的法律。 4、公證處審查后,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當事人具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繼承的意思表示真實,遺產真實,繼承關系合法的,應當區分情況,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證書。 以上便是的為您解答的關于北京遺產繼承公證在哪里辦的問題。需要注意的是,若是放棄繼承的,應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親自到公證處作放棄繼承聲明或在所在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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