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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女方該不該退男方婚前的彩禮?(結婚前給的彩禮錢 離婚時要退回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25 11:28:43

離婚彩禮錢需要退給男方的嗎?

我結婚一年,男方夫妻生活功能障礙,離婚需要返還男方彩禮嗎?
彩禮是中國古代婚嫁習俗之一,又稱訂親財禮、聘禮、聘財等。中國舊時婚姻的締結,有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互相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
但是,當下有些地區的彩禮確實讓普通家庭難以承受,動輒大幾十萬起步,再加上購買“三金”的錢,再加上基礎的車房......孩子一個婚結下來,瞬間讓一個家庭變為貧困戶!但是為了孩子我們的父輩們也都是咬牙硬撐著。
結婚誰都是奔著踏踏實實過日子去的,但是如果結婚僅僅是為了通過合法的手段“賺取”彩禮、三金、節日紅包的人呢?法律如何規定?法院怎么認定呢?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男孩杜某與女孩陳某經他人介紹相識,二人相處后彼此之間的感覺還可以。因為杜某年齡大一點。所以在陳某沒有明確反對的情況下,杜某通過中間人傳遞了意愿結婚的意思。
陳某年齡稍微小一點,不急于結婚。但是在聽到對方可以按照當地約定的習俗贈予彩禮、三金后,答應考慮考慮。之后陳某就答應了杜某的結婚意愿。
杜某也沒有食言,按照當地的彩禮習俗以及結婚的流程,宴請雙方賓客,購買三金等。全部婚禮辦完,一共花費10萬元左右。其中定親彩禮36800元,花費20200元為陳某某購買“三金”(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各一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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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已經是結婚的標配)
另外在二人戀愛交往期間,杜某在情人節等節日多次轉發給陳某紅包,在陳某侄子結婚時送了喜錢,在定親前為表愛意轉發給陳某見面禮幾千元。婚后,杜某自愿給陳某錢財購物,并主動送給陳某長輩的節日禮金。
婚后陳某幾乎天天無故在娘家待著。兩人一交流就是吵架。借口嫌棄杜某不能賺錢養家等。其實杜某在做電焊工的工作,工資收入每月也有七千多元。并非陳某所說的沒有收入來源。陳某就是無事生非。認為自己已經合法地拿到了彩禮以及三金。
在杜某實在催得厲害的時候,象征性地去杜某家中住上兩三日。在居住的這兩三天內,也是不斷地找借口吵架。吵完架后,順勢收拾東西就回了娘家。結婚一年來,在杜某家居住的時間不超過半個月。
一年左右的時間已經把杜某的耐心消耗殆盡!在與陳某協商無果后。杜某主動于2020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2020)魯0891民初XXX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不準杜某某與陳某某離婚。
現杜某某以與陳某某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返還彩禮以及三金等花費的費用共計102400元整。
法院審理認為:
關于夫妻感情,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原告杜某與被告陳某婚姻基礎及婚后夫妻感情均較一般,實際中,陳某極少在杜某家中居住過日子。
杜某主張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第二次起訴離婚,經調解無效,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杜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
(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
關于彩禮的返還問題,法院認為:定親彩禮、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皆屬當地結婚定親風俗,給付的目的是為了雙方結婚、共同生活,既然雙方感情破裂導致離婚,且未共同生活,未舉辦婚禮,支持返還較為妥當,亦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則,經查,陳某只收到三金及彩禮36800元。故對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定親彩禮36800元及三金予以支持。
對于杜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的見面禮、節禮、給陳某某侄子的喜酒錢等系雙方戀愛期間或新婚后,杜某某自愿給付陳某購物錢財或陳某長輩的禮金,不能認定為彩禮,故對該部分財物陳某不應返還。
最終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杜某、被告陳某離婚;
二、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杜某返還彩禮36800元;
三、被告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杜某三金(金手鐲、金戒指、金項鏈),如不能返還,則返還購買三金的價款20200元。
案例中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寫在最后:
彩禮是男方誠心求娶女方,所表示出的一種尊重的態度。然而近年來,“天價彩禮”現象層出不窮,使得彩禮習俗日漸變味,甚至演化成不正當的攀比之風。天價彩禮讓人望而生畏,讓許多有情人不能“終成眷屬”,甚至有些家庭為此債臺高筑。
即便是男方砸鍋賣鐵將彩禮湊足了,婚后的日子也是矛盾重重。因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是幸福家庭的先決條件。吃飯都成問題,孩子基本的需求都沒有辦法滿足的時候,也是婚姻出現危機的時候。當然了,有些地區的彩禮女方家是會退還的,有的地方甚至是加倍退還。那就沒有這樣的憂慮了!
一旦心懷不軌地為了賺錢而結婚,那么必然的結果就是離婚。掂量掂量自己有幾斤幾兩,以后是二婚的你還能找到合適的他么?

結婚一個月離婚男方的彩禮該退嗎

不該退。結婚一個月后離婚的,原則上不需要返還彩禮。彩禮返還的法定條件為以下三種:
1、雙方未領取結婚證
2、雙方雖領取結婚證,但未共同居住
3、一方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
只有符合以上三種情形之一的,在離婚時主張返還彩禮的,才有可能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般不能要回,但是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協議離婚的條件有:
第一,夫妻雙方對離婚須達成合意,也就是夫妻雙方均明確表示自愿同意離婚;
第二,對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就是夫妻雙方就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孩子,另一方支付多少錢的撫養費以及相關探視的問題,已達成一致。當然,如果沒有孩子,第二點就可以省略了;
第三,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理已達成一致。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于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以及如何分割不能協議一致,民政局也無法辦理協議離婚手續,還是要去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男方已經給付相應的彩禮錢給女方,但是女方收到彩禮后拒絕與男方結為夫妻的,此時男方可以以詐騙罪為由起訴女方,法院應當判決女方返回財產,但是男女已經結婚,長期一起生活,或者雙方一起生育了子女等有共同長期生活意愿的,可以不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離婚需要還男方彩禮嗎

法律主觀:

一、一般來說雙方離婚彩禮咋弄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一般如果符合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后未生活在一起的,并且已經離婚的話,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后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為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于“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二、離婚財產分割彩禮怎么算
一般按照以下方法處理: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戀愛中純粹自愿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辦理了婚禮的,一般不予返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關于離婚彩禮的一些問題
(一)離婚后該不該退還彩禮?
離婚糾紛中,離婚后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一。
只有符合以下情況,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1、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
(二)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有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后單方能否反悔撤銷?
單方撤銷贈與時應取得雙方合意,在未征得作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單方撤銷贈與。
“如果允許一方反悔,那么男女雙方離婚協議的‘整體性’將被破壞。在婚姻關系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如果允許當事人對于財產部分反悔將助長先離婚再惡意占有財產的行為。為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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