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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離婚有精神補償嗎?可以請求經濟賠償的條件是什么?(離婚女方經濟補償標準)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25 13:22:58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被不同的人、事和物影響,就比如在婚姻中會出現夫妻二人不想過的現象,就想要提出離婚。那么問題來了,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是什么?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1

  正常離婚女方可以合理的要求一定的經濟補償,要求經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協議不成時,應由人民法院在查明夫妻雙方各自財產狀況以及一方多付出義務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確定。必竟法律上沒有離婚經濟補償概念,一種協議離婚,自行協商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一種起訴離婚,法院來判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和孩子的撫養權歸屬。

  在人們長期形成的觀念中,家庭義務首先是指給付扶養費用,而家務勞動如服侍患病家庭成員、照顧老人生活等則不受重視。正是這種認識上的偏差,導致從立法上忽視家務勞動可轉化的社會經濟價值,也導致家庭成員產生輕視或歧視家務勞動的思想,從而影響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

  我國關于離婚補償的規定,賦予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補償請求權,實際上意味著對家庭義務中無形投入的認可。

  但是司法審判中,涉及到對“付出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時,仍應防止以經濟支出數額之量化作為衡量標準,從而在客觀上限制對家庭作出貢獻但沒有經濟收入一方的補償請求權的失誤。

  完整意義上的家庭義務,應包括有形投入如經濟支出部分,也包括無形投入如操持家務勞動和照料年老、患病和未成年人生活所支付的心血和精力。對這些無形投入的認可,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有所體現。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之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者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離婚的經濟補償沒有一個準確的數字,具體的`還需要看兩個人的實際情況協商決定,需要注意的是有過錯方或是付出較少家庭義務的一方,同意進行給予對方補償或是賠償的情形下,也要根據他的經濟條件來定,若是賠償金額太高,超過對方支付能力,那么實際操作也是很困難的。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2

   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權益?

  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規定,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傳統觀念的影響,在家庭生活中,和男性相比,部分女性往往在家務上承擔更多,且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因此,離婚訴訟中,女方可以依法享有以下權益:

  一、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受到照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女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中要求法官按照照顧女方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獲得家務補償。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獲得生活困難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如果女方離婚后沒有住房的,可以要求男方給與生活困難幫助。

  四、獲得損害賠償。如果男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以及其他重大過錯,女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五、財產不受侵害。部分家庭中,由于男方實際掌握財產,離婚時,女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男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男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女方發現男方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女方可要求的補償3

   一、如何才能算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準許離婚的法律標準。什么情形屬于夫妻感情破判準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考最高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的14項內容中與現行《婚姻法》不沖突的情形,具體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疾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換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同居生活多年,但卻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兩年的,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經教育批評、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卻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 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兩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卻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已破裂的

   二、罵人、爭吵屬于夫妻感情破裂嗎

  夫妻生活中因對事物的認識看法不同而發生爭吵不足為怪,罵人則嚴重傷害夫妻感情,如嚴重損害另一方個人及親屬人格尊嚴的,有可能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需要看當事人提出的理由與實際提供的證據,是否達到了法律中判決離婚的情形。但在訴訟離婚中,調解是法律中規定的必經程序,因此夫妻最終也有可能是被調解離婚的。而在調解離婚的情況下,自然是不用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只要雙方自愿離婚就行。

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

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

  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離婚是我們日常生活中很常見的一種現象,對于離婚大家都會對財產分割比較關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分割是有一定規范的,以下了解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

  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1

  合法,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男方沒過錯,離婚時不需要賠償。男方有過錯,如出軌、家暴行為,可要求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索取精神損失賠償條件

  1、人身權受到侵犯,并造成傷害,此一種情況可以根據當事人的實際受傷程度適當結合當地的生活實際進行賠償,如若造成人身損害達到殘疾等級的,將會根據當事人的殘疾等級的高低進行賠償

  2、人格權受到侮辱,并造成精神創傷,這一種情況也會得到賠償,但通常賠償的數額不會很高。

  3、具有精神寄存體的物質損失也可以申請精神損害賠償,此外,任何財產方面的損失都不會有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國家而言,國家單位僅僅只賠償直接損失,從來不會賠償任何精神損失,即使是國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或人格權。

   三、離婚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賠償?

  一般情況下,法院判處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是否已經破裂”,也就是說,在雙方感情已經破裂的前提下向法院申請離婚,法院都會受理。同時,如果是因為夫妻一方當事人實施了對另一方諸如通奸、姘居、重婚等侵害行為而導致的離婚,法律上認為過分、過錯方應該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撫恤性賠償。

  具體來說,以下情況下導致的離婚可以要求賠償:

  (一)夫妻一方與他人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與配偶尚未解除婚姻關系或配偶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再同他人結婚的情況。這里既包括了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單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他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

  遺棄則是家庭成員中未履行應該承擔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行為。遺棄一般發生在老年、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身上。

  家庭暴力和家庭遺棄不僅會造成受害者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更損害了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嚴重時甚至會造成死亡。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出離婚是男女雙方所擁有的權利,但如果一方要求賠償的話,那么就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還要有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得到合法的保護,一般在普通的離婚案件里面不存在會有賠償的情形。

  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2

   一、起訴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

  起訴離婚,滿足法定條件女方要補償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離婚時女方要補償的這種狀況也是有一定條件限制的,比如男方跟女方平時的工作都特別忙,雙方對老人的照顧及對子女的撫育承擔的義務幾乎是平等的,且男方在婚內也沒有過錯行為,女方不能無故索要賠償。

  離婚女方要補償合法嗎3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要求賠償可以嗎

  符合條件可以要求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為基礎來構建的。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法律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為之一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法律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法律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為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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