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不予返還。但特殊情況的除外:
(1)給付人為締結婚姻,全家共同舉債,致使家庭背負債務較多;
(2)家庭成員沒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員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發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難;
按照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給付人對自己生活困難的事由負有舉證責任。
返還額度的認定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應當全額返還;
(3)根據給付人的困難程度,酌定返還額度;
(4)根據結婚時間長短確定返還額度。結婚時間應以實際共同生活時間為標準。實際共同生活一年內提出離婚的,彩禮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實際共同生活兩年內提出離婚的,可在半數以上酌定返還額度;超過兩年的一般不予返還。
(5)根據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責任確定返還額度。由于給付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還。確系因為給付彩禮造成絕對生活困難的,可酌情在半數以下酌定數額;因接受人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應酌定增加返還的數額。
擴展資料:
不返還彩禮的5種情況
1、男女雙方已辦理結婚手續,并且共同居住生活。
2、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共同居住生活,并且有生育子女。
3、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共同居住生活時間較長,在兩年或兩年以上。
4、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共同居住生活,并且,彩禮錢已經用于雙方共同生活需要。
5、男女雙方尚未辦理結婚手續,但是婚約已定,或者辦理了訂婚儀式,而一方當事人意外身亡。
2021新婚姻法彩禮退還問題
其實,在2021年生效的相關條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2021新婚姻法彩禮退還問題。 彩禮一直是結婚中的一大難關,不少適齡男青年就在這第一道門檻上被卡住不能繼續前進,有 些地區至今仍存在高得可怕的天價彩禮,為了兒子成家,一個家庭往往需要砸鍋賣鐵才能支付得 起彩禮,才能讓兒子娶上媳婦。
放在以前,以結婚為目的交給女方的彩禮一般是不會因為婚姻破裂或是其他原因退換的,但是 在2021年出臺了一些規定,如果符合以下條件,當地應支持彩禮返還。 第一種情況就是男女雙方還沒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這時候決定分開,婚姻關系不成立,以 結婚為目的的彩禮自然要退還給男方家庭。
網上時不時就會因為彩禮的事情鬧出男女對立,不管事情如何,只要沒有確定夫妻關系,兩人 又決定分手,彩禮理所應當是要還給男方的。 這第二種情況就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想要退還彩禮,必須是 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手續。 很多情況下年輕男女領了證但是還沒有正式住在一起,又因為種種原因導致感情破裂,名存實 亡的婚姻無法繼續,至于彩禮也是要退還給男方家庭的。
第三種情況則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也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才能夠退還的。 現在很多家庭為了給兒子娶個媳婦,就算砸鍋賣鐵也要湊夠錢,前段時間網上還有人發了一張 圖,說是某個銀行推出了一款彩禮貸,鬧到最后雖然只是惡意p圖虛驚一場,但是不難看出,在現 在的彩禮大環境下,青年男性想要找到一個結婚對象有多難了。
北方地區一直有彩禮“萬紫千紅一片綠”的說法,在四省交界的某個地區,更是有“三個九萬 九”的高昂彩禮,讓當地男青年干脆放棄了找對象的念頭,打起了光棍。
女方先提出離婚,如果男方能證實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那么女方就 需要返還彩禮 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 (二)、 (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法律分析:關于彩禮返還法律有嚴格的規定,大致分一下三種情況:
1、如果只訂婚沒有結婚,那么如果解除婚約,則彩禮全部返還男方,無論誰提出解除婚約都是全部返還。
2、如果結婚時間沒有超過一年,雙方離婚,可以返還部分彩禮,各地法院掌握的返還比例不一致。視情況而定。
3、如果結婚時間超過一年,那么離婚時,按照法律規定彩禮不能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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