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認領的;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的子女的,收養人按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后,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登記。
公民私自收養,又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撫養(助養)人為被撫養(助養)人按規定到本地社會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
對無法確認其親生父母的非親生子女落戶,必須報請公安刑偵部門采集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確認非被拐賣兒童后,再辦理入戶手續。
以江西省為例
按照《全省公安機關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操作規范(試行)》規定第六條:“不能辦理《收養登記證》或《收養公證書》被公民私自收養的無戶口人員,未滿18周歲的,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指定戶籍地址申報戶口登記。
年滿18周歲的,且在現居住地生活滿3年的,根據本人意愿,可以在實際共同生活人所在戶籍地申報戶口登記;不滿3年的,在原居住地申報戶口登記。
擴展資料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制。
5、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收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6、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7、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江西網友詢問收養的小孩如何上戶口? 當地作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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