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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可以提起離婚訴訟嗎?重婚能申請離婚損害賠償?(重婚和離婚可以同一個訴狀起訴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27 03:47:25

離婚女方可以申請什么補償

離婚女方可以申請什么補償

  離婚女方可以申請什么補償,很多人感情不和的時候都是會選擇離婚的,對于離婚案件里面來說,離婚案件如果想要離婚的話,可以按照相應的規定來進行離婚。下面分享離婚女方可以申請什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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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夫妻離婚女方要的有哪些賠償

  可以要求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方式宜兼采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兩種形式。離婚損害賠償金的數額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法官酌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形式。

  也可適用非財產責任和財產責任兩種方式。過錯配偶的違法行為造成無過錯配偶的精神創傷的,可以請求給付撫慰金。無過錯配偶的名譽權等如受損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形。

   二、離婚的途徑

  登記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離婚意思表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離婚,同時會裁決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問題。

   三、法院判決離婚的情形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十三)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十四)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十五)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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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可以要求對方給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起訴離婚女方要求賠償要符合什么條件?

  1、必須是上述四種情況才可以請求離婚賠償,也就是說必須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2、必須是導致離婚的。雙方沒有離婚的意愿,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必須是一方要求離婚或者雙方要求離婚,協議離婚或者是去法院辦理離婚的,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

  3、受害者一方提出離婚的,必須是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過錯方提起離婚,無過錯方不想離婚的,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也就是說,無過錯方不想離婚且也未提起離婚過錯方賠償的,在法院判決離婚后一年內可以再行提起訴訟,請求過錯方提起損害賠償。

  4、必須是造成了一定損害。沒有證據證明造成損害的,法院就有可能不會支持離婚賠償的請求。

  在婚姻中一般女方為了家庭和孩子放棄自己的事業,沒有了收入,一旦婚姻出現問題,女方就可以要求男方給與一些經濟補償,在辦理離婚的時候,婚姻關系持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應該平均分割,如果當事人雙方沒辦法達成一致可以通過起訴,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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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女方離婚可以要求哪些補償?

  女方離婚時,應當按照公平平等的原則與男方平分財產,只有在男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精神賠償等。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二、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夫妻離婚時應當堅持公平平等的原則進行財產分配,所以不存在女方要求補償的情況,但如果男方存在過錯的行為,如果重婚或者暴力婚姻的情況下,女方則在主動舉證的情況下,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費,并主張對有過錯一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

離婚精神賠償的標準依據

法律主觀:

依據司法解釋的內容和在審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案件中法官的具體做法,我們大致認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因素來確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1)具體的侵權情節,比如重婚與與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權行為更惡劣;(2)加害人過錯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觀上故意;(3)受害人精神損害的程度,同樣的侵害行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損害程度不同;(4)其他情節,比如結婚時間的考慮,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時間越長,期待將來對方能夠回報的就越多;(5)當地經濟條件,這主要考慮執行上的問題筆者認為,雖然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有一個大概的依據,但在具體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依舊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3)侵權行為造成的后果;(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為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客觀: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根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正式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一)中對離婚損害賠償問題作了進一步闡釋,進一步明確了損害賠償的含義、賠償義務主體、提出賠償的方式等問題。總之,確立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婚姻義務的內在要求,是配偶權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是新形勢下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司法部門有法可依、違法必究的需要。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含義以及構成要件損害賠償作為侵權行為法的基本救濟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補受害人的損害。有損害就有賠償,無損害無賠償。通過補償損失,使受到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而對于離婚過錯賠償賠償,可分為財產損害賠償與精神損害賠償。離婚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填補財產損害,其賠償范圍應以離婚所受的財產實際損失為限。①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配偶一方違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權益,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過錯配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這種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即是種非財產上損害,而這種非財產上損害其實質就是過錯方的侵權行為對另一方配偶權的侵害,并因配偶權的侵害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較嚴重的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我國的精神損害賠償始于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行,且《民法通則》也從總體上確認了配偶身份權的存在,但卻沒有配置侵權民事責任,所以《婚姻法》專門規定了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來調整婚姻家庭中對無過錯方的侵權。調整這一問題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稱其為離婚撫慰金制度,有時亦稱為離婚原因撫慰金制度。根據我國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構成,必須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缺一不可:第一、須有法定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實施了違背《婚姻法》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第二、須有損害事實;即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損害和精神創傷兩個部分。精神創傷是指有過錯的配偶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致使離婚,造成過錯方肉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第三、須有因果關系;配偶乙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離婚并造成無過錯方配偶遭受精神損害的直接原因。第四、須有主觀過錯。對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過錯即可。過錯是行為人決定其行為的心理狀態,分為故意和過失,但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過錯而言,一般過失是不能構成的,只有在重大過失和故意的情況下方可構成。而這里的重大過失是指,侵權人違反夫妻間基本的注意義務,即侵權人完全可以預料到自己的行為將夫妻關系所帶來的嚴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為相當準備。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時疏忽之輕過失所造成的侵權行為,因其違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諧之考慮,尚屬“情有可原”,應認為不得請求損害賠償為宜。二、關于離婚案中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操作。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權利主體:為離婚案件中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根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8條規定離婚中的精神賠償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來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不論是協議離婚的情形,還是訴訟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均可以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在協議離婚時,雙方可以將協商一致的損害賠償數額及給付時間約定納入離婚協議的內容;而訴訟離婚時,雙方也可就賠償形式、數額及給付時間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4、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時間。我國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釋,根據新婚姻法解釋第三十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原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之訴。因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精神損害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通過以上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相關概念的闡述,筆者現就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及離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數額確定發表下個人見解。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我國臺灣學者將離婚損害分為離因損害、離婚損害。離婚損害其實質是引起離婚的原因,即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離婚損害是離婚本身對婚姻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前者必須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后者應是法律上對弱者保護的特殊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實際上規定了離因損害,司法實踐中對因離婚對弱者造成的損害,因法律無明文規定,一般采取分割財產時對弱者適當照顧的原則進行救濟。筆者認為,為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權益,將來修改《婚姻法》或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對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進行明確時,都應從離因損害和離婚損害兩個方面進行考慮。1、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從構成離婚損害的角度來分析,離婚本身應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這體現了法律對弱者的保護。婚姻的本質是一種契約,是男女雙方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負起婚姻家庭的社會責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達成的協議,結婚證書是這種協議的法定書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為合同或相當于合同,一方提出離婚(無論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毀約),經法院或相關部門調解無效,導致婚姻家庭解體的,正常履行婚姻義務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有學者認為,這種精神損害,依侵權行為理論解釋,在法的構成上,尚屬不足,如果解釋為救濟因離婚所產生的損害而設定的法律保護政策較為妥當。③《日本民法典》有類似的規定:因離婚而導致無責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損害時,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撫慰金。④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據。在親屬法中配偶關系是血親、姻親得以產生的基礎,離婚事實的產生受到損害的受害方,不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還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與配偶雙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從發揮家庭的社會功能來講,把離婚本身作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這是建議《婚姻法》規定離婚本身成為受害方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法定情形的現實依據。2、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保護的是離婚案件中受害方因過錯方侵權造成的非財產上損害,法律應從符合侵權行為構要件的離婚原因中,選擇對婚姻關系危害較嚴重的情形,將其規定為離婚侵權行為。應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侵權行為主要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不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質要求,是夫妻忠實義務的具體體現,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決定了婚外性行為是影響婚姻關系穩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規定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為的表現,現實中婚外性行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因各種婚外性行為導致婚姻解體的案例也是舉不勝舉。隨著國門打開西風東進,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為愈演愈烈,對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壞也日益嚴重。筆者認為,應當提起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婚外性行為有下例6種: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包養情人、賣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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