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夫妻還有感情依戀,可以坐在一起心平氣和的談談。各自站在對方立場想想,做出妥協讓步,經營好婚姻關系。如果男方一定要離婚,你們又無法協商通過協議離婚的,那么男方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男方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特殊情況下可以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你被起訴后,不去法院應訴,法院可能直接判決予以離婚,或者缺席判決。那么在男方無法提供新事實、新理由的情況下,可以在六個月以后再次提起請求離婚的訴訟,一般此時都會判決予以離婚。因此,無論你是否同意離婚,男方都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達到離婚的結果。建議你還是和男方積極溝通,采取更好的方式解決這個問題。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只要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撫養權歸屬的問題達成一致,可以較快花費較少地達成離婚的結果,建議結合兩人實際情況考慮。反之,如果感情確實破裂,無法繼續婚姻關系,也可以走正常的程序,選擇離婚。根據【法律法規】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歸誰1、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一般由雙方協商處理。如果孩子不滿兩周歲,則一般歸女方撫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孩子撫養權歸屬需要根據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護孩子合法權益的原則來確定2、一般情況下子女不滿兩周歲的隨女方生活,兩周歲以上的需要考慮父母雙方綜合條件來判定,已滿八周歲的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中關于撫養權主要包含夫妻兩人離婚后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問題,其中應該按照孩子的年齡來進行撫養權的判別,對于年齡較小的孩子可以直接判給女方,而對于2~8周歲的孩子,需要根據實際生活條件確定,8周歲以上的孩子可以按照孩子自己的意愿。
1、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但以下情形例外: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情形下,可隨父方生活。如果父方對于兩周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主張撫養權,應當舉證證明存在前述情形。
4、對于父母雙方協商約定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雙方對撫養權問題協商一致的,應當尊重雙方的意見。但是撫養權問題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還要涉及到被撫養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夫妻雙方的協議對子女健康成長不利的,如父方無撫養條件、缺乏撫養能力等,應堅持由母方撫養的原則。
5、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根據四個標準判定,核心原則是“子女利益最大化”。按你說的情況,父母離婚孩子14歲,不愿意跟父親生活;那么只要母親一方沒有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情況,即便父親經濟條件更好,法院通常會把孩子撫養權判給女方。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的判定標準有:第一,是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第二,根據孩子的年齡進行判定撫養權(如兩歲以下的跟著母親生活);第三,參考孩子自己的意愿;第四,父母雙方的經濟承擔能力等。
父母雙方對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已滿八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的生活訴求和愿望,尊重子女的個人意愿更有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因而應考慮八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也即是說子女的意見很關鍵,子女的意見成為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往往決定著撫養權的歸屬。但在實際過程中,有的子女面對父母離異沒有心理準備,非常痛苦,根本不想父母離婚。在選擇跟誰生活時,有的既不想得罪父親也不想得罪母親,不論是父母哪一方詢問都表示愿意跟該方生活;有的在表達跟隨父親還是母親生活時存在著搖擺,有的甚至不愿或拒絕選擇;而有的由于對事務的認知能力并不準確和全面,可能因為生活需要等各種原因而無法判斷如何選擇才能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因而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判斷,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意見是關鍵因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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