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
一、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關于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二、離婚孩子探視時間規定 關于離婚小孩的探視次數規定一般以協商為主,雙方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不能太多。具體方式在離婚時由你們雙方約定。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法院會判決。一般每個月兩、三次,情況不一樣,法院的判決會不一樣。沒有次數的法律規定。 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法定權利,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協助和配合的法定義務。具體探視子女的方式和時間,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孩子利益出發自行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意見,可以起訴解決。 第四十八條 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綜上所述,只要是被判決離婚且已經決定好孩子的撫養問題之后就必須在探望的時間或者次數上有所限制,以免對方的過度探望直接影響了當事人繼續生活的自由。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法律規定2 法律上對探視權的規定 1、首先我們可以明確的`一點就是探視權是一項立法權利。這種權利是父母在親子關系上享有親權的體現。就算是離婚也無法剝脫親權的哦。除非當事人在離婚或者是變更撫養關系的時候放棄這項權利,否則的話探望權就與直接撫養權都是同時成立的。而且這種權利是不需要確定的,而是直接享有的,需要協調的是探望的方式以及時間。 2、然后就是探視權的行使問題。由于探視權的行使,是涉及到直接撫養子女那一方以及子女的利益的。所以修訂后的《婚姻法》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是由當事人協議的;如果協議不能成立的話,則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確定探視權的行使問題上,有了當事人協議與法院判決兩種形式,但是會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 3、根據上面說的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可以知道,探視權的行使首先是當事人協議優先,協議的內容一般是包含了探望的時間、地點以及方式等問題。之所以遵循當事人協議優先的原則,是因為當事人方對自己以及子女的實際狀況更加的了解。 如果一方不讓探視怎么辦 1、這時候就要運用法律來捍衛自己權利。我國的《婚姻法》有規定:對于拒絕執行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是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的,相關的個人以及單位也要協助執行。 2、有一點需要注意的就是,這里所說的強制執行的對象,只是拒絕履行協助責任的那一方而不是子女。因為大部分的探望權糾紛案件都涉及了人身問題,所以萬一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的傷害。 3、如果離婚以后,子女已經年滿10歲,那么他們對于是否進行探望,已經具備了獨立思考的能力了,所以人民法院會征求子女的意見,在子女不同意的情況下,是不能強制執行探望權的。所以,如果是一方不讓另一方探望子女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因為離婚后,孩子一般只歸一方撫養,所以另一方雖然已經離婚但是仍有親情的牽絆。因此,法律上也規定了另一方享有探視權。在行使該權利的時候先可以當事人協商,最好簽好協議。如果有一方不讓探視的話,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
探視權的法律規定
探視權的規定如下:
1、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親或者母親;
2、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基本人權;
3、夫妻離婚后才有探視權的出現;
4、探視權的行使原則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八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具體條件如下:
1、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
2、探視權屬于身份權的范疇,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也是有子女的父或母,基于夫妻離婚而產生的一種身份權。它是一項獨立的民事權利。
3、離婚后對不直接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來說,只是變更行使探視權的方式。
4、離婚后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是父母雙方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探視也是應有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因離婚而消除。
具體條件如下:
1、通過由申請執行人與被申請執行人簽訂執行和解協議的方式實現申請方的探望權。和解協議的內容可涉及探望的方式、時間、地點等。按婚姻法的規定,協商探望是優先適用的方式。
2、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思想說服教育,使被執行人即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自動履行探望義務,使申請執行人實現探望權,這是實現探望權的最主要方式。
3、由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或住所地居委會協助完成探望權執行,實現申請執行方的探望權利。即由法院執行部門向未成年子女就讀的學校、幼兒園、居住的居委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學校、幼兒園、居委會將申請執行人的未成年子女帶到指定的地方,由申請人完成對未成年子女實行探望、教育行為。
4、通過對被執行人適用強制措施來實現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即對無故阻撓、刁難、隱匿子女、拒絕申請執行人行使探望權的人采取訓誡、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促使申請執行人的探望權得以實現。
5、探望權強制執行案件因申請執行人行使變更監護人訴訟權利而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法判決變更監護人的判決生效,得以終結執行。
可以取消探視的情況有:
1、探望權人患有重大或傳染性疾病及精神病,影響孩子的健康;
2、探望權人對子女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
3、探望權人道德敗壞、通奸、姘居、賣淫、嫖娼、吸毒、賭博,對子女身心健康會造成不利影響;
4、探望權人教唆、脅迫、引誘子女實施不良行為或者違法犯罪行為;
5、探望權人有借機藏匿子女的企圖或行為;
6、探望權人多次采取非協議或非法院判決的時間和方式濫用探望權;
7、與父或母生活在一起的再婚配偶及其他的家庭成員虐待或歧視子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后剝奪探視權的條件有哪些?
離婚 后剝奪 探視權 的條件有哪些? 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 監護權 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離婚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如果為了不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 1、了解探視權探視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探視權是指法庭授予無生活監護權的父母一方的、對其子女進行經常性看望的權利。通常情況下,只有在法庭審理案件后認為進行探視會嚴重危害子女的身體、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時,才會拒絕授予無生活監護的父母一方探視權。 2、剝奪探視權要舉證證明女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之后,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對拒不執行有關 撫養費 、 贍養費 、 財產分割 、 遺產繼承 、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滿10歲,對是否進行探望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和認識能力,人民法院應當征求子女的意見,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應當強制執行探望權。在一般的情況下,子女的父母有了 扶養 權的另一方都是享有探視權的,畢竟父母雙方對子女的關愛對孩子的成長來說才是更有益的,但倘若是在特殊情況下,擁有探視權一方的家長與子女的見面、交流、互動或者是交往是對孩子存在不利影響甚至是危害的話。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如果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上的兒童明確不愿被探望的,則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對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待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兩個人組成一個家,柴米油鹽醬醋茶,認定了一個人就是一輩子。當往日的恩情隨著時間推移灰飛煙滅時,一切的海誓山盟都成泡影,離婚時孩子的 撫養權 和探視權問題成了雙方商討范疇,在很多家庭中,雙方離異后,其中一方家長取得子女扶養權,也尊重了另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利,探視權充分地體現我國法律人性化的一面。
不給撫養費可以終止探視權嗎
不可以。離婚不給撫養費也不可以取消探視權。探視權是父母對孩子的法定權利,不能因為沒有支付撫養費而被隨便剝奪。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其支付撫養費,但是不能阻止對方行使探視權。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也不得禁止對方的探視權,探視權是法定權利,只有當父母的探視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時,人民法院才有權中止。
探望權強制執行應遵循的原則
一、依法切實執行的原則。
在強制執行的過程中,執行人員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進行,不得采用恐嚇、威脅等不法手段;不得對當事人雙方進行調解,重新安排探望的時間等具體內容,而應當依法保障判決書內容的切實實現,維護法律與司法的權威。
二、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為原則。
規定探望權,應是立法機關考慮到為了子女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父母與子女的正常的接觸與聯系,減少因父母離婚給子女帶來的傷害。因此,在執行中應以此為導向,盡可能保障父母雙方與子女正常接觸與聯系的渠道,保證子女獲得父母的關愛。
三、教育為主原則。
在強制執行探望權時,應對過錯方進行必要的教育與疏導,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爭取其提高認識、自覺履行,以在最大程度上減少可能對子女帶來的影響。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阻礙、拒絕對方行使探望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同時探望權的實現也是保證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當事人能夠為子女的健康成長創造適宜的氛圍,主動履行協助義務,從而使案件得到圓滿解決。
四、強制措施恰當原則。
具體是指法院在執行這類案件中以說服教育作思想工作為主,但對那些經常無故阻撓,刁難甚至隱匿子女、拒絕對方當事人行使探望權的人,也可以適當的采取強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會受到妨害民事訴訟的訓誡、罰款、拘留等懲罰,同時“對拒不履行判決者可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極具法律威懾性的規定,也可以確保這類案件得以執行。但如果將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處罰,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應慎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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