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探視孩子不讓探視怎么辦?
一段不幸婚姻的結束對于雙方來說有時是一種解放,但是解放的同時或許會給自己的孩子帶來較大的傷害,雙方感情的破裂并不能減少人們對于自己孩子的思戀,由于國家的 婚姻法 的規定, 離婚 后孩子只能選擇一個 撫養 人,那么,沒有 撫養權 的一方離婚探視孩子不讓探視怎么辦呢? 一,離婚探視孩子不讓探視怎么辦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探望權從法理上看,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 如果 判決書 、調解書或 離婚協議 規定了孩子的 探視權 ,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的話,可在收集相關 證據 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目但注意的是, 法院強制執行 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二、離婚后如何行使探視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 扶養 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 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離婚判決沒有涉及子女探望權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間接扶養方在行使探望權時,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如果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協助探望的義務,或者是采取各種手段,阻礙另一方實現探望權,那么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向人民法院起訴,實現自己的探望權。 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對有協助義務的個人和單位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 因此一旦發生這類問題,首先得與對方協商,如果無法解決,建議收集相關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誠然這是最差的解決方案,畢竟感情的事用法律來衡量對于孩子來說又是一次傷害。
對方離婚后不讓看孩子應該如何辦
法律分析:離婚后的探視權的行使問題,首先可以向有關部門如基層管理組織村委會、居委會人員尋求幫助,說服對方配合或者在相關工作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探視。如果對方仍然不配合的,可以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另外,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存在不宜探視的情形,對方仍拒不配合的,可能構成妨害民事訴訟,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對方不讓看孩子怎么辦?
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小孩是明顯不合理的,孩子的探視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沒有任何人能剝奪。但在現實生活中,探視權案件在執行上往往阻力重重。 在法院一份判決書中看到:一方必須在某時將孩子送到某地,再由另一方按某時將孩子送回某地,以實現起訴人的探視權利。但是,許多法官在執行過程中都告訴記者說這是很難做到的,一是因為探視子女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往往由于“鬧離婚”而彼此受到嚴重傷害,如果一方探視子女時,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方式,必然引起雙方矛盾激化,最終受到最大傷害的是孩子,二是因為法院根本沒有那么多的人力保證判決執行。 因此,只在判決書中抽象強調如何處理,如果探視對象拒不接受探視,法官又不可能強制將孩子交給要求探視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這里遭遇了尷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說,離異夫妻之間應該互相寬容和理解,探視權的具體行使需要雙方協商確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夠舉證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傳染病,法律才能剝奪另一方的探視權。 加強人們對探視權的認識,告知人們特別是離婚雙方探視權不僅是離異父母與子女的一項權利,同時還是離異父母的一項法定義務。正確的行使權探視權,才能確保對子女健康的成長。 如果對方不予協助執意阻撓可以收集相關證據相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簽署協議,不過我建議最好可以的話還是協商解決避免給孩子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離婚后另一方不讓看孩子怎么辦
離婚后另一方不讓看孩子怎么辦離婚后對方不讓看孩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對方配合行使探視權。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望權,享有探望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夫妻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歸誰
離婚孩子撫養權可以歸父親所有,也可以歸母親所有。撫養權具體歸屬可以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的,起訴至法院,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條件及孩子的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離婚后小孩的撫養問題,由雙方協商決定。若是有不滿兩周歲的子女,原則上由母親直接撫養,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當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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