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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行使探望權,必須在男方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嗎?(離婚后探視權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29 04:41:53

小孩探視權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探視權的誤導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系。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 離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二、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 婚姻法 》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 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 扶養 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 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采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戶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 結婚 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 離婚訴訟 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愿增加或變更 訴訟 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于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于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于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于細致,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于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對于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 判決書 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 監護權 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范圍不應僅限于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 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 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周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七)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于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吁,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為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規定這類權力的行使或使用時必須有力相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有力成長為基礎。雙方還應對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地點等具體內容進行協商,以免在今后的生活中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誤會,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構成傷害。

離婚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在我們國家,如果夫妻選擇 離婚 的話,請傳孩子,那么肯定是需要對于這個孩子的 撫養權 來進行確定的,這就意味著孩子必須跟隨著其中一方來進行生活,另外一方擁有的只是探視的權利,當然現實中也存在著很多人拒絕另外一方探視子女,那么,離婚子女 探視權 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子女探視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近年來,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離異雙方因探視孩子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不僅影響社會安定,更給孩子造成了嚴重的心理傷害。實踐中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一) 直接 扶養 孩子一方對孩子實行單方壟斷。一些當事人離婚以后,直接扶養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覺地形成誰扶養孩子誰就有決定孩子一切的錯誤想法,不準對方探視或者橫加干涉,同時對另一方提出的正確建議不聞不理,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關于探視權的判決,對法官來說是一個兩難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在 判決書 中很簡單地確定一方有探視權,在實際履行中當事人關于行使探視權的時間、地點、方式意見不一致,如是三兩天一次還是一周一次?是帶回去住還是到對方家,還是在子女所在學校探視?很容易發生糾紛,不利于請求方探視權的實現。若規定的過于詳細,執行起來也很困難,因為實際生活中隨時出現的諸多因素很可能導致無法絲毫不差按判決執行。 (三)“探視權”的執行也是目前司法實踐中面臨的較大問題。探視權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常常遭阻撓或對探視權進行濫用。我們在實踐中曾遇到過這樣兩個案例。一例是,雙方離婚孩子被判決由女方直接 撫養 ,男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女方不準其進入屋內,只是將家中的防盜門上的鐵窗打開,讓男方站在窗口看幾眼孩子,男方無法忍受這種探視方式又提起 訴訟 。另一例是,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女方撫養其子一年后轉由男方撫養,但兩人常因探視發生糾紛,女方有時來探視在樓下就喊“兒子,媽媽來看你了。”鬧得左鄰右舍“雞犬不寧”。新《 婚姻法 》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視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 強制執行 。但該規定過于抽象,實踐中如何“強制執行”,無法可依。 (四)法律規定,行使探視權的主體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而實踐中具體行使探視權的不僅僅是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還有不直接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還有孩子姑、姨、叔、伯、舅等其他親屬,這時若不準他們探望,一方面不利于孩子成長,另一方面有悖于正常情理。 (五)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出現孩子明確表示不接受父或母一方探視的情形,這是法院調解或裁判時往往忽略或者無法預見的。探視受阻的父或母無奈又跑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二、原因 分析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種種問題,筆者認為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不夠,“探視權”對于不少離異雙方還是一個全新的概念,有的甚至對此一無所知。當事人就探視問題發生糾紛時,不懂得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 (二)不少離異者的法律及文化素質低下。主要表現為以下四種情形: 1、直接撫養的一方片面地理解既然法院把孩子判給了自己,就把孩子當成自己的私有財產,完全與對方切斷關系。對方探視孩子被認為是對其權利的侵犯,于是,想方設法阻礙對方行使其探視權。 2、封建傳統思想嚴重,把孩子尤其是男孩,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如果男孩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探視孩子時,男方會認為女方想借機把孩子“搶”走。非常排斥女方接近孩子。 3、導致雙方當事人 離婚的原因 ,如果是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那么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便把不讓探視孩子當作報復、懲罰對方的武器,“誰叫他(她)和我離婚,偏不讓他(她)看孩子。” 4、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對孩子進行錯誤的教育和引導,使孩子對不直接撫養其的父或母感情淡漠或印象很壞,從而使孩子拒絕接受對方探視。 (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又重新組成新家庭的新成員,擔心孩子會成為引起雙方舊情復發的紐帶,故意阻撓另一方探視孩子。 此外,實際生活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也阻礙了探視權的執行。 建議 為較好地解決探視權在實踐中出現的問題,筆者提出如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對新《婚姻法》有關探視權的規定進行立法補充,一是增加探視一方對子女的知情權,即不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享有對子女的生活、學習、健康狀況、思想等情況有知曉的權利;二是增加重大問題的決定權,即與對方就有關子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情有共同決定的權利,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二)加大新《婚姻法》的宣傳力度,使離婚當事人樹立正確的權利觀。鎮、村以及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普及婚姻法的宣傳,采取多種形式講解、宣傳新的婚姻法知識,使新《婚姻法》家喻戶曉。其次民政管理部門在男女雙方登記 結婚 時,可以發給他們一本《婚姻法》。法院在審查 離婚訴訟 案件時,也可以有針對地交待當事人依法享有探視權,以便使當事人心中有數,根據自身意愿增加或變更訴訟請求,一次性案結事了,以減少當事人的訟累。 (三)對于探視權行使時間、方式、地點問題,法官應從探視權的立法本意出發,從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出發,盡量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由父母雙方就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對探視權行使的時間,筆者認為不易過于頻繁,但應給予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充分的時間與孩子進行交流。比如可以每月一次或者間隔時間更長,每逢寒假、暑假孩子可以隨不直接撫養的一方生活。避免無節制、無規律的探視影響孩子的生理、心理的健康發育,及對方正常的家庭生活。至于探視權行使的方式,筆者認為,凡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可采用。行使探視權的地點可以在孩子學校,也可以由直接享有探視權的父或母帶回家。 (四)法院就探視權問題進行判決時,應充分考慮個案情況,因案而異,不應搞“一刀切”。 首先,離婚當事人之間,當事人與孩子之間各種因素千差萬別,判決時不應過于籠統,否則無法執行,也不應過于細致,否則執行中稍有出入,很容易引發矛盾。同時,應本著對未成年子女本人利益的保護的原則判決,除考慮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實際情況,對于子女年歲稍大些的,法官應該聽取一下子女自己的意愿。另外,對于直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拒不同意協助對方行使探視權時,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判決,可以在判決書中增加對拒不執行者處以罰款,或者限期履行否則變更或取消 監護權 的內容,以督促執行。 (五)探視權行使的主體范圍不應僅限于不與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應當適當擴大到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筆者認為,允許祖父母、外祖父母探視自己的孫子女、外孫子女,這是人之常情,也符合中國的傳統風俗習慣。但是,祖父母、外祖父母行使探視權應符合下列幾個條件:1、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2、經與未成年子女直接生活在一起的父親或母親的同意。3、不得濫用探視權。 (六)如果孩子堅決不同意讓不與其直接生活的父或母探視,應視情節對待,如果孩子在十歲以上,此時可以根據其申請由法院裁定終止探視權的行使;如果孩子未滿十周歲,可以要求直接與孩子在一起生活的父或母對孩子加以引導教育,為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創造條件。 (七)探視權的正確行使有賴于雙方當事人的配合。孩子是無辜的,筆者呼吁,作為離婚父母都應正確理解探視權這一法律規定權利的立法本意,為孩子多一些考慮,正確處理探視權問題。同時還應設身處地為對方想一下,雙方多一份理解,少一點“意氣用事”,通過共同努力讓孩子擁有一份完整的父愛和母愛。 首先在這里給大家列舉的是離婚之后子女探視權存在的一些突出的問題,比如說,其中一方堅決的拒絕另外一方來探視子女,如果遇到這種情況,另外一方是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來進行解決的,因為畢竟探視權是一種法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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