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孩子時間怎么規定
一、探視孩子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1、探視孩子時間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離婚時,當事人雙方本著就方便選擇,從實際情況出發,簽署離婚協議;
(2)當離婚協議不當時,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判決,法院判決具有強制性;
(3)綜合考慮孩子感受,特別是當還子成年后有自主選擇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后探視孩子的方式有哪幾種
1、探望性探視,具有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的特點,如定期見面、共同進餐,游玩等等;
2、逗留式探望則一般時間較長,在約定或判決確定的探望時間內,由探望人領走并按時送回被探望子;
3、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應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后,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什么
夫妻之間因為雙方的感情破裂,最終走向 離婚 的局面。離婚,就意味著孩子要從原來幸福的家庭走向單親家庭,這是對孩子的一種傷害。但是,離婚后,一方是有 探視權 的,那么,探視權的時間規定是怎么樣的呢?是規定一月可以探幾次還是一年探幾次呢? 父母的感情破裂是不會影響跟孩子的關系的,所以,離婚后,沒有直接 撫養 孩子的一方雖然需要支付孩子一定數額的 撫養費 ,但同時也是對孩子享有探視權的。 一般法院是會判決沒有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每個月的單周或者雙周的其中一天可以行使探視權的,探視的時間大部分也是在一天到兩天左右,當然有些情況下可能也會多允許一些探視時間。但是如果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孩子的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響,或者是八周歲以下的孩子不愿意被探視,那么可以依法去法院起訴,由法院終止探視權。只有法院能終止探視權,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終止。 對于探視時間的次數規定,一般是男女雙方協商為主,次數是不能太多的,如果希望每天都在一起的,那就不應該離婚,既然選擇離婚,那就要接受跟孩子分離的事實。具體的次數,可以在離婚的時候,雙方協商決定。如果雙方都達成不了協議,最終由法院判決。一般是每個月可以有2-3次的探視機會,但因為實際情況不一樣,那么法院最終作出的判決、裁定結果也會不一樣,從法律上來講,對孩子的探視其實并沒有次數的規定,當然這其實也不好進行次數的限制。 一方在行使探視權時,不應該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不能強硬帶孩子做孩子不喜歡做的事情,如果十周歲以下的孩子表示不希望被探望,撫養的一方可以跟法院起訴。 離婚受傷害的往往是孩子,大人之間的感情不合,導致孩子從幸福的家庭走到單親的家庭,大人做這個行為本來就是自私的,所以,在行使探視權時,多補償孩子,但需要正確引導孩子的價值觀。
孩子的探視權時間規定
沒有嚴格規定,一般以周或者月為單位,一般雙方協商。夫妻雙方無論誰獲得小孩的撫養權,都不可以拒絕另一方前來看望小孩,相反獲得小孩的一方還要予以配合。因為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權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探視孩子時間怎么規定
探視孩子時間怎么規定(一)通過離婚協議書進行書面規定。
至于如何規定,我國《民法典》有明文規定,行使探視權的方式、時間由離婚當事人雙方在離婚時進行商定,并以書面形式為證進行約定,簽署協議。
至于時間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只是規定了探視權行使的主體、方式、中止與恢復等主要問題,并未對如何規定時間作出明確規定,但對于孩子的心里需要來說說,探視的頻率至少一個月一次,多則不限,但是每次的探視時間必須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重要的,在探視問題以及探視時間的合理安排上上,父母也應該征詢孩子的意見,以孩子的切身需求為重,要需要和孩子就探視問題及其探視時間上達成一致意見。
(二)法院判決探視時間。
到離婚協議無法達到一致時,探視孩子時間如何規定應該上交于法院,由法院進行裁決。
為了減少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時受到的不同程度上的傷害,稚子無辜,因此法院以依法執行的原則為基礎,輔之以必須的法律手段進行判決。當人民法院進行最終判決時,判決具有強制性,即當事人雙方都應該遵守。
按照法律實踐來說,法院會從雙方父母的實際情況出發,判決情況最多的每個周末進行探視,每個月按周計算,頻率不能過少也不能過多,但是事情有好壞兩面,如果離婚后,父母某一方的探視不利于孩子的成長,或者換句話說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其探視,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可另行向法院起訴,本著人文主義精神,法院可能會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明文規定,只有等到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才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除上訴條件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對于如何規定探視孩子的時間,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至于時間的長短以及多少?一般都以協商為主,規定為輔助,離婚雙方當事人本著實際方便的原則來定從實際出發,實話求是,不能過于太多,也不能過于太少。至于細節問題要在離婚協議書上明文約定,最好是協議為主,輔之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比如有在某些問題存在分歧就讓法院判決,次數不定,介于一個月幾次之間。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父母的探望權】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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