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賭債算共同債務嗎?
一、 離婚 賭債算共同 債務 嗎? 賭債一般是不能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的。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賭債是指夫妻一方因賭博所欠的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賭債是否是夫妻共同的債務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方賭博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于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于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 二、如何認定賭債的效力? 涉賭債務可以結合涉賭債務中的當事人主體以及相互之間的行為不同而劃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賭博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或者是先賭后借,一般情況是在賭博過程中,因賭博輸贏沒有實際支付,而采取 欠條 方式確認的賭博債務;或者是先借后賭,是指賭博過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貸關系后發生賭博行為; 2、賭博關系中當事人與第三人產生的直接用于賭博的債務,其中,以是否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第三人有惡意與善意之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予以制裁”,惡意借貸債務,一種情形是在賭場內或賭場之外,出借人為謀取高額利息,明知或應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賭博,而專門從事的放 高利貸 行為;一種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搏活動而借款的,出于親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的借貸行為;善意借貸債務,是指不以謀取高額利息為目的,與借款人產生的借貸關系。 其中對于第一種情形,或者不存在實際的借貸行為,或借貸關系雙方雖有借貸行為發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賭債,用途不合法,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屬無效民事行為,均應認定為賭債,賭債自始不產生債的效力,法律不予保護;對于第二種情形,則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債權,不保護惡意第三人的債權。 在離婚案件中,對于 夫妻共同財產 是有明確的分割規定的,而對于債務也時常有糾紛,如果一方賭博所欠下的債務,一般是不會計入夫妻共同債務的,因為該項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支出,只是單方面屬于個人的不合理開支。
離婚財產分割賭債算共有債務嗎
一、 離婚財產分割 賭債算共有 債務 嗎? 賭債舉債之前并未產生共同借債的合意,賭債的產生很明顯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其不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或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從以下兩方面考慮: (一)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之合意,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在事先和事后均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務。 二、 離婚 時賭債需要分擔嗎?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 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 撫養 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 贍養 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規定:“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由此看見,賭債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借債也不會達成夫妻合意,此外賭債屬于非法債務,根本就不受法律保護,所以離婚時,就不需要分擔對方賭債的償還責任。 可見,如果另一半欠的賭債也要求自己償還的話,這種做法肯定在法律上是不會得到支持的。因為,界定夫妻共有債務的關鍵就是要看這筆債務當初是否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可是,有一種特殊的情況就是雙方對于賭債是有共同舉債的合意的,那一般也將按照共有債務處理。
離婚時欠下的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離婚時欠下的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離婚時欠下的賭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因為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了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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