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按揭中的房產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時按揭購買的房產的分割,一般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夫妻婚后共同買房并還按揭款夫妻二人的銀行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兩人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還貸如果是在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前按揭購房離婚后房產如何分割
歸婚前 買房 者所有。 離婚 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房屋上漲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 共同財產 。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后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為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為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房屋上漲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為產權人的 個人債務 。 注意: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 工資 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 婚前財產 ,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從按揭 購房 的法律關系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系,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 關系、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 借款合同 關系。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 購房合同 ,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了 按揭貸款 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賬戶后,開發商就應當為購房方 辦理房產證 ,在辦理了 房產證 以后,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系。 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于購房者基于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 抵押權 ,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為,屬于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 債權債務 行為,并不影響所購 房屋所有權 的歸屬。 根據我國 婚姻法 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于夫妻一方所有,并且婚前個人財產并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 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產權登記,按照 不動產登記 的原則,該房產應為一方的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對于 離婚房產 的分割大家還是存在很多爭議的,而在生活中房產的獲得有很多方面,比如貸款按揭,或者父母購房贈與等情況,而對于婚前個人購房,不管是按揭或者是全款,只要是在 結婚 之前把房款付清了的就是個人財產。
夫妻離婚時婚后按揭房產怎么分割
一、夫妻 離婚 時婚后按揭房產怎么分割? 雙方 結婚 后共同貸款購買的房產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 房屋所有權 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規定: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 銀行貸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 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 民法典 婚姻編》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夫妻離婚房貸沒有還完怎么辦 按揭貸款 購買的 商品房 ,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 夫妻共同債務 ,依法進行處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辦法: 1、提前清償所欠銀行的貸款,涂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的他項權登記,這樣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處理婚姻問題的同時一并處理房屋的歸屬問題; 2、在雙方離婚后,由雙方或一方繼續償還貸款,待貸款還清并涂銷 抵押 登記后,雙方通過協商或訴至人民法院處理。 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根據法律規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但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合法的認定和 清算 ,法律上明確規定可以通過舉證的方式來進行,而結婚后 按揭買房 的房產,顯然是可以認定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屬于 共同財產 。
正在還貸的房子離婚如何分割
按揭貸款購買的商品房,應當將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直接進行分割處理,而對所欠銀行的貸款,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法進行處理。
對于分割正在還貸的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所以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實際價值低于首付款、已經償還貸款、還應繼續償還貸款之總和的(實踐中極少出現),則應當由其中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價值差額部分的一半。
正在還房貸的房子離婚時的分割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是婚前一方按揭購買,婚后共同償還的,則該房產屬于房產首付支付方所有,但對于共同還貸部分應當補償對方。如果是婚后雙方共同按揭購買的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七條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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