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要注意哪些問題
我不能為具體個體提供明確建議或意見,因為每個人的情況都不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但是,我可以提供一些相關信息和思考方向,幫助您更好地理解老年人再婚的問題。
老年人再婚是一個普遍存在的現象。隨著人們壽命的延長、離婚率的上升和社會觀念的轉變,老年人再婚的趨勢也越來越明顯。老年人再婚可能帶來一些好處,例如增加社交圈、提高生活質量、改善心理狀態等,但也可能帶來一些挑戰,例如家庭關系復雜、財產分割等問題。
在老年人再婚的問題上,我們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點:
雙方感情是否穩定:老年人的情感經歷豐富,再婚的動機可能來自不同的原因,例如孤獨、生活需要等。因此,在考慮再婚時,需要仔細評估雙方的感情是否真誠、穩定。
家庭成員的態度:老年人再婚可能會對家庭關系產生影響,因此需要考慮家庭成員的態度。如果家庭成員不支持再婚,需要思考如何平衡雙方的需要和家庭的利益。
財產分割問題:老年人再婚后,財產分割問題可能會成為爭議點。因此,需要在再婚前制定清晰的財產規劃,避免財產糾紛。
社會觀念:雖然社會觀念逐漸開放,但在一些地區和文化中,老年人再婚仍然被視為不被接受的行為。因此,需要考慮社會觀念的影響,并在做出決定前權衡利弊。
綜上所述,老年人再婚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仔細權衡利弊,并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決定。如果您或您身邊的人面臨老年人再婚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人士或權威機構,獲取更多相關信息和建議。
老年人再婚需要什么條件?
對于老年人來說,如果再婚的也僅僅是找一個老伴而已,不過只要領了證才可以是法律上的夫妻,如果沒有結婚證,即使在一起了也僅是同居關系,所以要不要領結婚證還是看雙方的意愿
在民政機關登記結婚,是法律唯一認可的結婚形式。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一說了。如果不領證,則為同居關系。這里面最主要就是財產問題。如果兩位老人領證前各自擁有房屋,則均為二老的個人婚前財產,二老均可于在世時獨自處理其個人財產,如贈與給子女、買賣等。但若其中一方在婚姻期間過世,另一方作為配偶則對該財產有合法繼承權。為避免將來出現矛盾,建議二老前往公證處辦理財產約定公證或由二老分別辦理遺囑公證和贈與公證。
在老年再婚的時候,老人們應該注意些什么問題呢
1、未婚同居當慎重據悉,老年再婚的穩定率很低:在天津,老年人再婚后的離婚率高達70%;在上海,老人再婚后的離婚率也高達50%。因此,一些老年人認為,不領證“比較自由”,萬一雙方“沒感覺了”,分手會比較簡單。但是未婚同居不為法律所認可,其間如果當事雙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是無法得到法律保障的。如果老年人不考慮婚姻,只談戀愛,那是個人的自由;如果考慮婚姻卻未婚同居,則應慎重。
2、透過表面知對方再婚者除財產、兒女等問題之外,彼此健康方面的詳細情況是必須了解清楚的。有些老人對自己的健康狀況并不是不很了解,在一方患有傳染病的情況下,老人之間一旦親密接觸,就有可能因相互傳染而患病。舉例說,結核病通過飛沫即可傳染,老年人由于自身抗病能力弱,所以是易感人群,應引起警覺。
3、自尊是再婚的基礎中老年人再婚,感情基礎欠缺,極容易懷舊、彼此猜疑,另外,由于經濟因素,你有錢就和你過,沒有錢就“拜拜”的現象很普遍,很少有同甘共苦的。中老年人再婚要考慮對方的經濟條件,這對今后的生活會有保障作用,是必須的,但是不可以因為條件而放棄自尊,要想使自己的晚年真正幸福,就要打好再婚的感情基礎。中老年人再婚后還應有意識地發現和欣賞對方,缺乏這一點,互相之間就只剩下彼此利用的價值了。
4、不讓“對比”影響再婚喪偶的老年人再次戀愛時,總是自覺不自覺地拿眼前的對象與過去的老伴相比。為此我們提出了可以避免“對比”的辦法:一是直面生活,雙方在有矛盾時應就事論事,不對過去的事和物做廣泛聯想;二是改變思維模式,即使遇到不快,也要學會用新人的優點和舊人的缺點相比對;三是注意不去觸動各自心理上的敏感點,例如雙方條件的優劣問題、彼此間的信任問題,特別是老年人竭力回避或厭惡的事情。
民法典關于老年人再婚的有關條例
法律主觀 :
1、法律明確規定了老人的婚姻自主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特別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新《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2、《民法典》明確規定再婚老人的贍養問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盡贍養義務相威脅,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贍養義務,都是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夫妻共同財產及遺產繼承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歸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由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老人在婚前的財產所有權不會因再婚而受到影響,而再婚后的上述財產所得應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此,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法律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約定其財產的歸屬。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互為對方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再婚配偶與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遺產的繼承權。但是,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在不侵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遺囑對全部遺產進行分配。4、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護。《民法典》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系。如同青年男女的未婚同居一樣,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護,當“走婚”遇到了問題,解決起來并不容易。比如,“走婚”老人突然生病或遇到意外,“走婚”時財物發生了損失、被盜等,子女都可能將責任歸咎于另一方或其家人,引發矛盾和糾紛。同居、“走婚”的形式,雖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發的房產、財產等分割問題的糾紛,但事實上并不合法,不受法律的保護。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為詐騙者創造了可乘之機。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是防止被騙的有效途徑之一。
法律客觀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條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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