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
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財產協議對雙方具有 法律約束力 ,只要男女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約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約定就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財產約定的條件有哪些?
婚內財產約定需要滿足的條件是: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簽訂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款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約定財產應當具備哪些有效條件?
婚姻法沒作明確規定。但約定既然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它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約定的條件應是:第一,財產約定時,必須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夫妻雙方親自訂立,不得由他人代理。1、如果夫妻一方已喪失了或部分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這對夫妻只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2、夫妻財產制約定不適用代理。3、如果夫妻依法已達成夫妻財產制協議后,一方才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不影響原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第二,雙方必須自愿。如果夫妻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無效。第三,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約定的內容不得超越當事人雙方所享有的財產權利范圍,不得規避贍老育幼、償還對第三人債務等法律義務。對屬于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權利以及當事人非法所得的財產也不得列入約定的范圍。規避法律的約定應認定為自始無效。
夫妻財產約定或協議公證有哪些條件?
1、主體須合格 (1)協議雙方應為夫妻關系; (2)雙方當事人須達到 法定結婚年齡 ; (3)雙方當事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 2、財產約定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1)夫妻雙方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他人不能代理; (2)在 夫妻財產約定 協議中一般不得約定財產完全歸夫或妻一方。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夫妻財產約定的內容不能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 4、約定的生效 協議 符合法律規定 一經設立便具 有法律效力 ,但 婚前財產約定 協議只有在當事人締結婚姻以后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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