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是什么概念?
什么是事實婚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什么算事實婚姻
1、事實婚姻的特征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何
事實婚姻的效力如下:
1、我國事實婚姻的效力與登記結婚的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者經補辦登記,其事實婚姻關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認與保護,即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后婚姻有效;
3、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該事實婚姻無效,可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自從94年2月《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以后,民事法律上就沒有什么事實婚姻了。現在事實婚姻只存在于《刑法》的重婚罪里面,不但不受法律保護,反而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制裁。
第一、事實婚姻的效力:
在我國,目前審判實踐中的態度是:有條件地在一定時期、一定范圍內承認事實婚姻。盡管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如果經過確認,法律上將事實婚姻視為一種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予以保護。
第二、事實婚姻的認定:
一、時間要求。
男女雙方必須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當天)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在該日期之后,男女雙方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才能確立夫妻關系。
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且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都不屬于事實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二、結婚條件要求。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必須都已經符合《民法典》關于結婚條件的要求,即:
1、雙方自愿結婚;
2、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3、都沒有配偶;
4、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5、沒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
如果完全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則屬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之間構成夫妻關系。如果有任何一個條件不符合,也不屬于事實婚姻,雙方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關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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