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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個人財產是什么?哪些是夫妻個人財產?(什么是夫妻個人財產)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6-05 08:40:34

夫妻個人財產的類型有哪些

在夫妻雙方結婚之前是會存在著婚前個人財產的,這個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會參與分割的,那么個人財產的類型有哪些?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淄博律師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夫妻個人財產的類型有哪些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幾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如婚前個人的積蓄,在婚后用于買房,雖然房子是婚后所買,但用的是婚前積蓄,依舊認定為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2001年婚姻法借鑒了國外的立法經驗,將婚后一方所接受的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作為夫妻個人財產,體現了婚姻法對遺囑人、贈與人意愿的尊重,符合我國和中有關繼承和贈與規定的立法原意,充分保護了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利益,避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失去財產上的獨立人格。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一個人財產一般是不會參與離婚分割的,對于婚前的個人財產還是建議自己去做一個婚前財產公證,這樣就可以更加的有法律效益,從而減少之后出現的糾紛。

想問夫妻個人財產的分類是怎樣的

夫妻個人財產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獲得預售房屋的產權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取得該房的所有權。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財產。如一方婚前的個人積蓄婚后購買的有形財產,股權轉為了貨幣,這只是原有的財產價值形態發生了改變,其價值取得始于婚前,應當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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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有哪些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包括以下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包括哪些?

夫妻個人財產 包括以下范圍: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三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和 婚前個人財產 婚后產生的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 夫妻共同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這種因人身權受到侵害所獲得的損害賠償費用,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 一方的個人財產 ,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愿,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或妻一方日常生活中自己使用的物品,如衣物、鞋帽、化妝品以及其他專用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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