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婚前婚后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對婚前婚后房產的規定,婚前財產一般都是認定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至于婚后財產則原則上也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因此對于婚后財產在離婚的時候往往也是需要作出分割的。下面我給大家分享關于民法典對婚前婚后房產的規定。
民法典對婚前婚后房產的規定1民法典中房屋產權婚前婚后如何界定
房屋產權是婚前取得還是婚后取得,民法典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一般情況下,房屋所有權是在婚前就進行登記的,一般是婚前財產,婚后地登記的,一般由于婚后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自己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房子歸誰
對于產權的歸屬具體分析如下:
1、自己付首付,且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共同還貸,原則上屬于付首付一方的個人財產。
依據規定,如果婚前一方買房,不僅支付了首付款,而且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即使婚后共同還貸,如果雙方不能協商處理的,一般都認定房子屬于自己的個人婚前財產。
至于婚后還貸的部分,無論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資、收益還貸,還是用雙方的工資、收益還貸,只要不能證明是用一方的婚前財產或者婚后專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還貸,都應視為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貸款。如果離婚,婚前付首付的一方在擁有房屋產權的同時,還應當返還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
至于房屋增值的部分,由獲得房子產權的一方對共同還貸的配偶進行補償。
2、自己付首付,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一般屬于雙方共同財產。
如果是自己付首付,但考慮到以后兩人會結婚等因素,將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那么房子的產權是屬于雙方的,但根據辦理產權登記的時間不同,行為的性質也不同。
1、如果在婚前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此時的行為性質相當于付了首付并擁有房子產權的一方,將作為自己的婚前財產的產權贈送了一半給自己的未來配偶,屬于贈送行為。
2、如果在婚后辦理了產權登記,房子登記在雙方名下,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進行特別的約定,依據規定,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自己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二者對產權進行明確的約定。
民法典對婚前婚后房產的規定2什么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結婚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畢竟結婚是對于任何人來說都是一件終身大事。所以,大家還是應該對自己的婚前財產多一些了解才是,還應該要好好的規劃婚前財產,這樣才會擁有更美好的婚姻。
婚前購房婚后取得房產證如何分割
1、婚前單方名義購房并完成房款支付,婚后取得房產證。
嚴格按照《物權法》第14條規定,此類房屋分割應分兩種情況:婚前已經進行了產權登記,則該房屋產權歸購房人,屬于個人財產沒有異議;婚后完成產權登記,那么,屬于購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呢?我認為,屬于購房人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誠然,購房人對所購房屋的產權確實是在婚后發生效力的,但是,這種登記應當理解為對購房人婚前個人財產的公示和確認,因為,購房人用以購房的款項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該部分價值并非購房人婚后所創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購房并支付全款,購房人已經完成了購房所應負擔的全部義務,產權登記及房產證辦法是開發商和行政機關的義務,不能因為第三人未能及時履行義務而剝奪守約人的權利,這也是公平原則最起碼的要求。注意,如果購房人將產權登記在雙方(共有)名下,我認為可以視為贈與,則轉化為共同財產。
2、婚前單方名義購房但欠付房貸,婚后取得房產證共同還貸
如果產權證登記在購房人個人名下,則應當具體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經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產權應當判給購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應當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對較少,那么,在判決產權共有的同時,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購房人出資=婚前個人出資+婚后共同出資的一半)分割房產份額。如果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則按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分割時,平均分割的同時,適當考慮購房人婚前出資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購房人以個人收入還貸,同樣視為共同還貸。
3、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實為一方出資購買,婚后取得房產證
婚前全款購買:如果產權登記在購房人一人名下,應視為出資人一人購買,理由是:出資人實質上撤銷了贈與的意思;如果產權證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人贈與的意思表示堅持到了產權登記之時。如果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的名下,怎么辦?這個問題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為贈與似乎對出資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產證的效力屬于嚴重違背法律規定。實質上,這種情形類似于附條件贈與(但不等同),出資人將產權登記在對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間財產歸屬不用區分;一旦離婚,這個“贈與”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礎,出資人是否可以撤銷當初的決定呢?我認為,不能完全撤銷,但是可以適當考慮多分一部分給出資人。
婚前部分出資,婚后還貸:此種情形,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割房產,婚前出資+婚后出資的一半為婚前出資人的出資額。
4、婚前雙方名義購房,共同出資,婚后取得房產證
如果婚前全款購買:那么,作為共有財產按比例分割,這種共有實質上不屬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關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為共有關系在婚前已經成立。
如果婚后還貸:婚前付款較少,則作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至于婚前出資差異,我認為法院可不予考慮;婚前付款比重較大,同時存在出資差異,則應適當考慮出資較多一方的利益。
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的。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于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民法典對婚前婚后房產的規定3有關房產的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關于婚前房產的分配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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