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叔叔去世了后事我辦理的,我有權繼承遺產嗎?
如果屬于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一順序繼承人是死者的子女,配偶,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死者有遺囑的話根據遺囑來,不然就是根據繼承法來分配只有法律承認順序繼承人能分到,叔侄關系是分不到的
我姐姐十年前就去世了,現在我母親也去世了,我姐姐的子女能繼承我母親的房產嗎?
你姐姐的子女能繼承你母親的房產,你母親的房產有你跟你姐的份,因此你姐的子女可以繼承你姐的那一份,除非你母親生前有遺囑,尊照遺囑辦事。
繼承遺產是要分順序的。直系親屬兒女是第一繼承人。像是你姐姐的女兒,侄女。就屬于第四繼承人了。很靠后的。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姐姐的子女屬第二順序繼承人,由于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存在,姐姐的子女無權繼承你母親的房產。
我想知道如果父母都已經去世,老人的房產怎么繼承。有人說繼承期限是二十年。起訴期有規定嗎。沒遺囑。
過了二十年就充公了嗎?子女也沒權利繼承了嗎?父親去世后我沒在意房子過戶的事情,只感覺反正是自己老人家的就我一個兒子怎么也是我的,現在聽說二十年不過戶就沒權利了。算了下父親去世十九年了。用先去公證嗎。老人還有三個女兒,她們也知道老人何時去世的,也沒爭,請問女兒還能起訴嗎,聽說繼承人在知情情況下起訴期只有二年。老人去世是二個人還是房主去世二十年,按誰去世年限算。20年是訴訟的時間,如果不涉及到訴訟,自行私下解決的,是不受20年的限制的。
如果這期間沒有進行過遺產相關的手續,那么過了20年后想要通過訴訟的方式確定自己的份額就已經不行了。
《繼承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父親去世已二十年。母親還在。子女繼承怎么辦
父母都去世了,房產怎樣繼承
父母都已經去世了,家里的房子是父母婚后買的,父親先過世,母親之后去世,現在爺爺奶奶健在,請問要繼承父母的房產,應該怎樣繼承?能分到百分之多少?這個要看父母生前有沒有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分配,如果有遺囑,遺產的分配就按遺囑來辦,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自己可以跟爺爺奶奶協商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產生遺產糾紛,則可走法定程序來繼承父母遺產,具體能分到父母多少遺產,這個要根據法院判決以及認定了。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辦理程序
房產繼承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
一、關于如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的問題
關于房產繼承有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如果死者生前沒有留有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辦理。到公證處開據公證書需要帶兩個證明和兩個證件:
1、要到派出所開死者的死亡證明。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
3、要到死者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開法定繼承人證明。內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經過世等。
4、如果法定繼承人不只一個,而房產只過戶給其中一人的話,需要其他人的書面同意,表示放棄對房產的繼承。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
二、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的程序及收費標準
(一)房產繼承需提交的資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繼承公證;
3、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4、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
繼承步驟
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權屬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就可以申請辦理該房屋繼承登記。大致步驟 如下:
1、房屋評估:首先必須通過評估公司對房屋進行市值評估。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所處的路段、坐向、樓層、樓齡等重要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出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時,必須提供房屋權屬人的死亡證明書、合法機關出具的合法繼承人名單證明,以及原房屋權屬人立有的遺囑(如有遺囑),亦應提交遺囑原件。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4、繼承登記:申請人持房地產權證、繼承公證書、房屋測繪等證明到房地產交易中心申請繼承登記手續。填寫《房地產產權登記申請書》,并遞交上述資料后,辦案人員將收件立案受理, 并核發回執。待一切資料審核后,即發放已更改權屬人的房產證明。
5、規定需遞交的其它資料:如涉及該房屋權屬等事項是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的,必須繳交法院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如該房屋經實地測繪,發現已經改建或存在違法建設的,必須提交規劃部門的報建審核書或處理決定書。
注:
A、若房改房、經濟適用房繼承,還需提供《房改售房價格審查書》、《已購住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收件窗口領取);
B、若繼承人不能親自辦理,需提交委托書或公證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C、法院判決的需提交法院判決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D、若繼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監護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二)辦事程序流程示意圖:房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領表——收費窗口交費—收件窗口交件—發證窗口領證。
(三)收費標準
1、交易手續費:1元/平方米。
2、登記費:住宅 80元/套。
3、房屋所有權證書工本費:一本免費,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稅:5元/本。
(四)領取房產證需攜帶證件
1、已交費的發票;
2、繼承人身份證;
3、收件清單。
注:領取房證時,需產權人到場,若產權人不能到場,需提交委托或公證書。
擴展資料
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 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其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房產繼承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房產應當有第一繼承人繼承,因為房產所有人都去世了,則應該由子女與其父母繼承。
根據《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具體繼承多少可以咨詢律師或者互相協商。
擴展資料:
但是繼承也有可能喪失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參考資料:繼承法-百度百科
父母過世房產如何繼承?這個要看父母生前有沒有立下遺囑,對財產進行分配,如果有遺囑,遺產的分配就按遺囑來辦,如果沒有立下遺囑,則自己可以跟其他繼承人協商繼承父母的遺產,如果產生遺產糾紛,則可走法定程序來繼承父母遺產,具體能分到父母多少遺產,這個要根據法院判決以及認定了。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必須經過房屋評估、繼承公證、申請產權登記等辦理過程。凡領取 《房地產權證》的房屋,當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應先到公證處辦理房產繼承公證手續,再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房產繼承手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首先,確定房產是父母一人一半產權。然后父親先去世,那么屬于你父親房子的產權就應該是由:你母親,你和你的爺爺奶奶(算一份)均分你父親的50%產權,每人16.66%的份額。這時,房子的產權分配是:你母親66.66%,你16.66%,爺爺奶奶16.66%。你母親再去世后,你母親的那部分產權由你繼承(如果外公外婆在世,他們也可以繼承),和你的爺爺奶奶無關。這樣,房子的產權份額最后是:你的爺爺奶奶占16.66%,你占83.34%。
關于<繼承法>第14條,進來看詳細的.
<繼承法>第14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rnrn能幫我找些真實例子嗎?網阯也行. 除了繼承人以外,哪些人可以分得遺產?
問:我與周老太太是鄰居關系。長期以來,兩家的關系一直不錯。由于她的兒女均在外地,所以近10年來一直由我為她代購油鹽、大米、魚肉、蔬菜等日常生活必需品,還常陪她上醫院看病,替她排隊掛號、取藥,特別是在她生前最后一次住院的4個多月里,我一直陪伴著她,服侍她,還經常為她買水果或者煮些她喜歡吃的菜肴。直至上個月,周老太太終因病情突然惡化去世后,我還協同她的兒女一起料理她的后事。據我所知,周老太太遺下一套兩室產權房、數萬元現金和若干有價物品。我過去為周老太太所做的一切,包括前前后后為她花了一些錢,盡管不是為了貪圖什么,但是聽說法律有規定,像我這樣的情況,可以適當分得周老太太的部分遺產。請問,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
延長路林××
答:我國《繼承法》規定了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由第二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這是法定繼承。你顯然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但是,《繼承法》第14條又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遺產。”這里說的繼承人以外的兩種人,可以是侄兒、叔伯、姨舅、外甥等遠親屬,也可以是鄰居、同事、朋友。你屬于對周老太太盡了較多扶養義務的人,要求適當分得部分遺產,完全是合理、合法的。我的看法是,你可以在周老太太的遺產沒有被繼承之前,向她的兒女提出要求適當分得部分遺產的主張,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無果,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尚之
解放日報·解放周末2002年7月26日
http://www.people.com.cn/GB/shehui/46/20020726/785768.html
各位朋友:
你們好!今天有一個案例是關于祖遺房產糾紛方面的,請求給予法律方面解答,謝謝!
案例:黃小東(男)與李秀娟(女)一九四六年結婚,一九四八年生一女叫黃桂花,在一九五三年李秀娟向黃小東提出離婚,至今沒有留下任何法律文書,離婚后不久,黃小東去了黑龍江東海煤礦。一九六零年在煤礦與付桂茹結婚,付某帶來四個孩子(一男三女)。一九六五年又生一女兒叫黃紅。黃小東八四年在黑龍江病逝。黃小東老家祖遺有樓屋一間半,黃小明(黃小東的弟弟)長期借住著這些房屋。黃小東與女兒黃桂花五十多年來始終沒來住過。當時黃小東與李秀娟離婚時,女兒歸女方撫養。后來時間不長,李秀娟在當地改嫁了。今年,政府要開發要占用黃小東祖遺下來的房基地,并要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為此,李秀娟、黃桂花與黃小明(黃小東弟弟)之間發生了一場房產權屬糾紛案,在法院審理此案過程中,黃小東的前妻李秀娟拿出來一份在一九五三年房屋土地產權登記證(產權所有證),在證上寫有黃小東、李秀娟、黃桂花三個人的名字。黃小明(黃小東弟弟)因原來房子年久失修,后來在原來宅基上又翻蓋了新房,并領取了黃集建(92)字第****號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在審理此案中,黃小明(黃小東弟弟)一看自己沒有任何希望,便講出了遠在黑龍江的嫂子和侄子、侄女等六人都享有繼承權,后來法院就給黃小東原單位去信聯系,了解黃小東家庭以及子女情況。原單位給法院出了有關黃小東情況的證明。法院初步裁定黃小東、李秀娟和女兒黃桂花各得祖遺房產補償的1/3,這樣,黃小東的現任妻子付桂茹和五個子女共同繼承黃小東分得的那一份。
問:1、法院這樣分割裁定對嗎?
2、李秀娟離婚后又再婚時隔五十年后來分財產對嗎?
3、付桂茹(黃小東現任妻子)依照法律應分得多少?
謝謝!
http://www.bj148.org/bbs/bbsinfo/listbbs.jsp?boardid=5&bbsid=3844&pageNum=17
本是同根生 為財而相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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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茅子是啟東市呂四港鎮的一位退休工人。共有三女一子,即茅甲(女)、茅乙(女)、茅丙(女)、茅丁(男)。四子女均已成家。
1979年5月,茅子從天津市某鋼鐵廠退休回家,在自己的三間房屋內與老伴居住,老倆口相依為命。1983年7月,茅子之妻不幸因病去世。2002年9月6日,茅丁知曉父親年老多病,不便獨自生活,即將其接到自己家里共同生活。2003年10月2日,茅丁到當地銀行取走了在茅子名下的退休工資6500元;同月17日,茅丁又以同樣方式取走了26000元;同月28日,又取走10000元。至此,茅丁前后取走茅子的收入共計42500元。2004年7月9日,茅子病逝。茅丁在未通知三姐妹到場的情況下一人獨自料理了其父茅子的喪事,為此花去費用7200元。2004年8月10日,三姐妹得悉其父病故且父親的遺產全被茅丁侵吞的情況后,在與茅丁協商無效的情況下遂以原告的身份向啟東市人民法院提起了繼承訴訟,要求依法繼承父親茅子的遺產,并責令被告賠禮道歉。茅丁則在答辯中提出,原告在訴狀中所稱被告在2003年10月28日從銀行取走的10000元不是事實,其在銀行取走的只有100元,取款單上填10000元純系銀行職員把開戶100元誤操作為10000元后為平帳而采取的做帳方式,實際被告只提取100元。被告并向法庭提供了相關證據予以了證實。
法庭經審理后認為,繼承權男女平等,三原告與被告對其父親茅子的遺產均享有繼承的權利。本案中被告在被繼承人茅子患病期間承擔了較多的義務,故在遺產分配時可以適當照顧。被繼承人茅子的配偶已于1983年7月病故,原、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繼承,故茅子配偶的遺產應屬被繼承人的遺產,由原、被告共同繼承。三原告訴稱因被告在茅子死亡時未盡通知義務而要求被告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因無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關于2003年10月28日被告在銀行以茅子名義開戶后又取走9900元的情況,經庭審質證,因三原告的訴稱與事實不符,法庭不予采信。法庭遂當庭作出一審判決,一、三原告共同繼承座落在啟東市呂四港鎮某村屬被繼承人茅子所有的房屋東頭兩間,被告茅丁繼承西頭房屋一間。二、被告茅丁為被繼承人茅子喪葬期間所化費用7200元,由三原告及被告各負擔1800元。三、在被告茅丁處屬被繼承人的積蓄32600元,由三原告各繼承7500元,余款由被告繼承。本案受理費3060元,由三原告負擔2200元,被告負擔860元。
[評析]
通過對本案案情的介紹,可以看出有這幾個問題值得探討。1、什么是遺產?2、繼承何時發生并按何規則處理?3、哪些人有繼承權?4、在多子女的情況下,當老人年老時的生活主要由一個子女料理時其遺產是否全部歸該子女享有?
1、什么是遺產?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以及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2、繼承何時發生并按何規則處理?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3、哪些人有繼承權?繼承權男女平等。死者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即遺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另外,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作一順序繼承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4、在多子女的情況下,當老人年老時的生活主要由一個子女料理時其遺產是否全部歸該子女享有?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本案茅丁雖對其父茅子盡了贍養扶助的義務,如:茅子晚年在其身邊吃住,生活由其照顧,甚至茅子的喪事也由茅丁料理。但這并不是說,茅丁就享有全部繼承茅子遺產的權利。因為,茅甲(女)、茅乙(女)、茅丙(女)也系茅子的子女,因婚姻方面的原因而居住在夫家,且離茅子的住所較遠,來往并不方便,但平時,她們也能對茅子盡了一定的義務,不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條件。至于茅丁因對茅子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說是與茅子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來源:啟東市人民法院 作者:陸建輝 袁靜飛
http://law.eastday.com/epublish/gb/paper147/5/class014700003/hwz670989.htm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全文網址)http://www.fl365.com/oldnhlaw/lawshelf/zb_hy1.htm
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32.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1.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
32.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本人有權以獨立的訴訟主體的資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在遺產分割時,明知而未提出請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請求,在二年以內起訴的,應予受理。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20.在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與生母以外的父親的其他配偶之間形成撫養關系的,互有繼承權。
昨日 張先生向本報律師熱線講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從1993年起租住王仲(化名)的私房。王仲的哥哥王元同他居住在一個院子里。他們父母均已去世。王仲終身未婚,沒有子女。1995年王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王元不管不問,居委會和群眾對此非常不滿,多次對他進行教育。王元當時就說:“我不想要他的房產,也不管他。”我看王仲可憐,就一直義務照顧他的日常生活。1996年1月,王仲病故,我為他辦理了喪葬事宜。2002年王仲的房子拆遷,拆遷單位付給拆遷款42萬元。
這時,王元跑來要求繼承兄弟的遺產。我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得拆遷款。法院經審理后,判決26萬元拆遷補償款歸我所有。可王元不服,說什么我和他弟弟一點關系都沒有,憑啥繼承房產?現在,王元已經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會不會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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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學繼承法專家孫若軍認為,因為王仲沒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均已過世,他的哥哥王元是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但王元在王仲生前并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而張先生作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對王仲進行扶助、照顧,還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因此,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不會改判。
昨日 張先生向本報律師熱線講述了自己的遭遇:我從1993年起租住王仲(化名)的私房。王仲的哥哥王元同他居住在一個院子里。他們父母均已去世。王仲終身未婚,沒有子女。1995年王仲因病生活不能自理,王元不管不問,居委會和群眾對此非常不滿,多次對他進行教育。王元當時就說:“我不想要他的房產,也不管他。”我看王仲可憐,就一直義務照顧他的日常生活。1996年1月,王仲病故,我為他辦理了喪葬事宜。2002年王仲的房子拆遷,拆遷單位付給拆遷款42萬元。
這時,王元跑來要求繼承兄弟的遺產。我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得拆遷款。法院經審理后,判決26萬元拆遷補償款歸我所有。可王元不服,說什么我和他弟弟一點關系都沒有,憑啥繼承房產?現在,王元已經向法院提起上訴,法院會不會改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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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大學繼承法專家孫若軍認為,因為王仲沒有配偶和子女,且父母均已過世,他的哥哥王元是其遺產的法定繼承人。但王元在王仲生前并沒有盡到扶養的義務。而張先生作為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對王仲進行扶助、照顧,還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根據《繼承法》第14條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因此,法院的判決是合理的。
如果沒有特殊情況,法院不會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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