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彩禮錢不一定是女方個人財產,彩禮的財產性質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男方或男方父母在雙方結婚之前將彩禮錢給女方,這種情況下,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2、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將彩禮錢給女方父母,則屬于女方父母的財產。3、如果男方或男方父母在男女雙方結婚后將彩禮錢給女方,則屬于男女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彩禮錢歸女方個人所有。
男女雙方結婚的時間以領取結婚證的時間為準。在領取結婚證之前,男方或男方父母給女方或女方父母彩禮錢,在法律上屬于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如果女方拿了彩禮錢之后不肯與男方結婚,男方或男方父母有權撤銷贈與行為,要求對方返還彩禮錢。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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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彩禮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彩禮錢屬于女方個人財產或女方父母的財產。彩禮一般在婚前贈與女方,屬于女方的婚前財產。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明確彩禮范圍。把彩禮限定于基于婚約和當地風俗習慣而給付對方數額較大財物的范圍之內,并明確婚約財產糾紛的訴訟主體,可考慮按照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彩禮的用途等因素確定訴訟主體;多方查明事實。針對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當事人舉證難、法院查證難的特點,充分發揮能動司法的作用,在證人不愿出庭作證的情況下,法官應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注重將婚約習俗與法律相結合進行認定;堅持調解優先。返還彩禮案件絕大多數發生于農村,審理時要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充分吸納當事人親屬、婚姻介紹人、訴訟代理人、基層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調解,軟化雙方矛盾,力促達成協議,實現案結事了;加強法制宣傳。采取巡回審判、就地開庭等方式,在審理案件的同時廣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逐步消除農村婚約締結中的陳規陋習,摒棄影響和睦的不健康因素。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彩禮是不是可以退還的情況有哪些?
男女雙方分手了之后彩禮是可以退還的,只不過需要一定的條件而已。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彩禮屬于女方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彩禮是贈與給女方,就是女方個人財產;否則,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所收的彩禮由一方個人接收或購置結婚物品的,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受贈的財物無特殊約定,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如果男女雙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據最高院1993年《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5條規定,考慮財產的來源予以合理分割。
(三)如果雙方婚姻持續時間短,并且給予彩禮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難的,可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第8條規定精神處理,分割共同財產時給予生活困難的一方適當傾斜。
三、《民法典》關于彩禮是怎樣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是對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規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五種禁止性規定。分別是:
(一)禁止包辦、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家庭暴力;
(五)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行為。
如果當事人做出了這些禁止性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例如:包辦、買賣的婚姻是可撤銷的;重婚是無效婚姻。
《民法典》規定不能買賣婚姻更借婚姻索取財物,如果彩禮是以贈與的形式給女方的,那么就是屬于女方個人財產的,也不屬于其父母親。男女分手只要只要沒有結婚是可以退還彩禮的。這三種情況可以要回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意思就是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的,這是對于彩禮的原則性規定,大前提就是沒有締結婚姻,且已經給付了彩禮錢的情況。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符合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雙方并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情況。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彩禮錢是結婚前所給予對方的財物,一般數目也比較大,此種情況是指在給付給對方彩禮錢后,導致了給付方無法生活的情況。
針對以上的條件,第一項是要在給付彩禮后,雙方締結婚姻前。而針對第二、三項的規定,是雙方已經存在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但是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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