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共同財產是房子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夫妻一方在婚后購買的房產,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該房產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無論是首付款部分還是共同還貸部分,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均等分割。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對方房產增值部分和共同還貸部分,給予另一方相應補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案件較為常見,離婚案件主要解決感情、財產、子女撫養三個問題,特別是財產分割問題極為重要。那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呢?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后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后應歸雙方的財產。一、離婚分割財產范圍 夫妻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婚前(結婚登機前取得)財產; (2)一方身體受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個人財產永遠屬于個人所有(原民法典曾有夫妻結婚一定期限個人財產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已經廢除),不屬于離婚分割的范圍。二、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對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惡性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適當多分財產或獲得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于不便分割的財產要折價、變賣或者合理補償。三、一般財產分割方法 (1)雙方均等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4)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可協商分配、按市價分配、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資額可以變賣或者股權轉讓來分配; (6)無法分割的財產可評估后按照評估價分配; (7)財產拍賣或者雙方競價取得財產;四、房屋的分割辦法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雙方競價分割; (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的,根據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分割; (3)雙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權的,拍賣房屋并分割拍賣款; (4)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可協商分割,或者暫分割使用權,待產權取得后可另行起訴。 (5)結婚前父母出資買房視為其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該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婚前一方名義全款買房屬于個人財產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婚前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屬于共同財產; (8)婚前以一方貸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原則上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對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應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9)婚后貸款購房,婚后領取房產證房屋屬于共同財產應當分割,這類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凈價值,即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減去尚未償還的貸款數額; (10)婚前貸款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款,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后,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1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曾出資,則屬于共同財產,按照共有關系處理; (12)離婚時,一方提出買房時曾向父母借款,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進行實質性審查,通常會告訴主張借錢的一方另行起訴; (13)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房產證上記載有第三人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時,法院一般采取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離婚時共有的房產如何分割
離婚時共有房屋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2、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一般是均等分割;
3、房屋不能實際分割使用的,房子歸產權人所有,但產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么分?
離婚財產分割首先應當遵循雙方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協商不成的則可以按照以下規則進行分割:
第一,應當平等分割財產,也就是說平分共同財產,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也應該平等的承擔共同債務;
第二,分割財產是應當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性的利益,在大多數情況下女性處于婚姻中的弱勢,因此應該予以關照,適當多分,并且應當注重未成年人的教育經費、成長支出。
第三,需考慮財產的效用及其經濟價值,對于不可分割的財產,可以折價補償,盡量不損耗財產原有的價值;
第四,不屬于雙方當事人的財產不應該參與分割,比如公共財產、國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等;
第五,如果一方財產在共同生活中發生了損耗滅失的,另一方可以不給予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包括:
1、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2、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3、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4、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5、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另外,下面幾種情況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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