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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離婚后發現新的財產怎么辦?(離婚財產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2)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6-06 17:20:53

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應該如何分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財產分割時,參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分割財產。過錯是指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按照平均原則分配。離婚財產分割先確定夫妻共有財產,法定夫妻共有財產包括:
1、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實際取得或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4、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費;
5、婚后用公用財產購買的房屋;
6、投資收益,本金和孳息除外;
7、繼承或贈與得到的財產。
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夫妻雙方可以就財產歸誰所有做口頭或書面形式的約定,雙方都無異議的,離婚時就按約定處理。當然,當事人達成以登記離婚或到法院協議離婚為前提的財產分割協議,若離婚未成或訴訟中反悔的,則該協議視為沒有生效,按實際情況重新分割。若離婚時雙方對財產的分割發生分歧的,首先按照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平等,照顧婦女兒童等分割。但若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分割財產時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時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離婚時,所要分的,所能分的只有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共同財產有兩種情況:(1)當夫妻之間就財產有協議的,根據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共同部分進行分割。(2)當夫妻之間沒有財產協議的,按法律規定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均等分割。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對財產形成所做的貢獻大小等原因,也可以有所差別。以下屬夫妻共同財產: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雙方同意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就財產約定不明,能產生效力嗎?協議中沒有分割的財產,按什么方式來分割?(1)協議離婚但分割共同財產約定不明:當雙方都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已經沒有必要,夫妻為了早些拿到離婚證,早些解放出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沒有詳細將財產及處理方式寫明,夫妻雙方對財產的分割僅寫“財產分割已完畢”的字樣,而后因財產分割履行過程中反生糾紛。當雙方發生爭議訴至法院時,如果法院作出判決對財產進行再次分割,就等于否定了離婚協議的效力。離婚協議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只要協議形成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是當事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就是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的,法院也不會輕易地否定離婚協議的效力。這種離婚協議,雖然約定比較籠統,只要是對孩子撫養及財產作出明確的約定的,對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雙方的協議,對當事雙方相當于當事人之間的法律,必須遵守。(2)協議中沒有分割的財產,按什么方式來分割雙方在協議離婚時,要求對子女的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達成協議。孩子的撫養不會遺漏,但財產很容易遺漏。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夫妻共同財產長期在一方的掌控下,另一方根本就不清楚詳細情況,就可能存在對方故意隱瞞的情況。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3、達成離婚協議后,一方反悔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離婚,離婚協議如何認定? 婚姻法解釋三: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一方婚前以按揭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款的房屋,離婚時房屋升值,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1)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產權就是誰的,沒什么爭的。(2)婚前支付的房款,誰支付的,房款就是誰的。(3)婚后月供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進行分割(一般均分)。(4)房屋升值部分如何分割:深圳法院(外地法院不統一)一般的處理是:婚前首付及月供款與婚后月供款形成比例,用此比例計算升值部分中,婚前財產所應占有的份額及婚后月供所應占有的份額。 5.一方婚前以按揭額方式支付了所有房款,但婚后取得的產權證,婚后繼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升值,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此種情況,有別于上一種的情況是,房產證是婚后取得的。因一方購買房產,隨后結婚,有可能房產證晚于結婚登記證的日期,一般法院還是會按上一種方式認定房產的產權及所屬財產的分割。6、婚前購買房產,登記在雙方名下,但購房款及月供均是由一方支付,房產如何分割?(1)明確產權:離婚時房屋產權為按份共有關系。(2)價格:市場價格。(3)分割方式:房產證上,寫明了各自份額的,按寫明的份額進行分割。沒有列明份額的,按各自50%進行分割。(4)婚前首付及月供方能證明均由其支付的,該款項應為支付方所有。(5)房屋增值部分:正常分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第32條: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該方名下的,該房屋屬于其個人所有財產。另一方婚后參與清償貸款,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但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另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的部分,應當返還其中的一半。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同意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產權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對首期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另一方出資清償的部分,應當全部返還。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情況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比例懸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6.夫妻婚后按揭購買的房屋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1)明確產權:夫妻婚后按揭購買房產,不論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或雙方名下,該房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夫妻會將孩子的名字加在產權證上,這種情況,在分割房產時,要保留孩子的份額。。(2)明確價格:法院會按市場價格(該價格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雙方協商不了,法院會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3)明確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有銀行貸款,要扣除銀行貸款后然后分割。誰取得房屋產權,就由誰繼續承擔銀行的貸款,取得房屋一方補款給對方。如果雙方均不要求房屋產權,可以出售,然后將出售款項進行分割。7.父母為子女結婚所給付的購房出資,是否均構成對子女的贈與。父母實際出資時,在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況下,沒有證據表明出資性質的前提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的是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當然,該證據應當是在當事人離婚訴訟前形成的,離婚訴訟中父母做出不是贈與意思表示的陳述或證明,尚不足以排除贈與的推定。實踐中的出資協議或借條可以證明,此外還要以資金我線索,查出資及其性質是否真實。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登記在出資者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出發,可認定為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若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者明確表示向一方贈與的,法院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 8.離婚時,夫妻共有的股權能否進行分割?(離婚時的股權分割)夫妻共有股份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有財產投入有限公司所獲得的股東權利。無論記載于股東名冊的是夫妻一方或雙方,股權均為夫妻雙方共有,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的是:一、出資額。二、根據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利分配方案確定或取得的利益(一般指股東分紅)。三、夫妻任何一方作為公司股東對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要求分割(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分割公司股份時,不僅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還要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一般對公司股權要進行評估,公司其他股東有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若其他股東購買了該股份,要求分割股東的當事人獲得股權轉讓款,其他股東放棄購買,要求分割股份的當事人,持有公司股份,成為公司股東)。 具體分割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1) 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持有公司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2)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9.雙方共同投資的夫妻公司中股權如何分割?(離婚時房產分割)如今的公司,很多是僅有夫妻雙方為公司股東,如將公司股權全歸一人所有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如將股權判歸夫妻兩人,夫妻間婚姻期間的矛盾,將使公司很難正常經營,而且不控制公司財務的一方無法操作公司,無法行駛權利。即使夫妻之間離婚后依然能夠合作,也涉及到如何分割股權。很多這種公司,因公司注冊時是夫妻一方經手注冊(一般為男人),工商登記時,不一定雙方在公司所占股權均等,在雙方離婚時,是按工商登記的份額進行分割還是按婚姻法的規定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按均等分割。因《婚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是指婚姻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對他們婚前、婚后的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處分等權利加以約束的一種法律制度。這種約定的內容應當是明確的,夫妻名下注冊的股份,即使可稱為約定也是對出資比較的約定,而對公司利潤分配、股權歸屬、公司負債時的分擔都是不明確的。以注冊份額股權歸屬約定明顯不公平。也與《婚姻法》規定的約定財產制精神不符。實踐中的分割方式:(1)對夫妻雙方均有經營能力,不因離婚而影響經營的,可保持企業整體不變,根據婚姻法關于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直接分割股權,雙方各持一定份額的股權,共同經營,按比例分配盈余。(2)對夫妻公司中一方僅是掛名不參與經營也無經營能力,雙方離婚后無法共同經營,可將公司股份95%歸有經營能力的一方所有,分得絕大部分股權的一方,給另一方經濟補償。(3)對公司賬目齊全、公司、企業狀況不好,雙方同意清算解散公司的,可在清算后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10.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部分轉讓給對方,如何處理?(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的,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第8頁(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火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11.以夫妻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公司的,股份如何分割?(1)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2)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3)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規定辦理進行清算處理財產。12.婚前一方所有的股權在婚后增值部分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股權的增值和孳息一樣為法律意義上的從物。根據物權法理論,從物的權利隨主物,主物是婚前財產,股權增值也應認定為婚前財產。況且留存于公司的婚前股份在婚后的增值部份,并不直接屬于《公司法》第九條所規定的公司法人財產權的范疇。但我們認為,我國婚后所得財產制的特點之一,就是個人財產的所有權與這種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收益所有權不同,收益所有權依法不再屬于財產所有權人,而是屬于夫妻共有。因此,一方婚前股權在婚后所得的紅利應當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紅利之外,繼續留在公司的剩余利潤轉化為企業經營資本和公司財產積累的婚后增值部分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3.結婚后一方賺錢,一方在家里沒有收入,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社會雖然已進入到很文明的程度,男女平等是社會倡導的,但現今的社會中,有很多家庭或是因為經濟狀況很好、或是因為孩子、或是因為其它,有夫妻一方工作,另一方不上班的狀況(女人比較多)。很長時間后,很多家庭,先生已事業有成,其經營的公司或其它工作的收入已很高,家庭所有財產均是該先生創造的。當因種種原因,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雙方離婚時,從結婚登記后所形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仍按各自一半進行分割。但有時會考慮對家庭貢獻的大小,對財產分割的比較稍有差別。分居期間的財產1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如何分割?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姻采取登記制度,不但結婚關系以登記為準,解除婚姻關系也同樣以離婚登記為準。生活中經常有夫妻因感情不好而分居,但沒有進行離婚登記的,不管分居多長時間,雙方在法律意見上仍是夫妻關系,期間一方所得財產,如果無特別約定,仍然應該依照《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屬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15.長期兩地分居,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問題》第四條、第八條的規定,夫妻兩地分居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律師提醒:夫妻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雙方的人身關系,也解除了雙方的財產關系。夫妻是世界上最為親密的關系,特別是因火熱的愛情牽手步入婚姻的男女,朝夕之間已經難舍難分,財產怎么可能分得清楚。但當雙方要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就是特別焦點的問題。在此,有幾點需要提醒大家的是:(1)對于有的家庭財產性質比較復雜的,當事人在結婚時,或結婚后,最好能明晰個人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避免共同財產范圍的無限延伸。特別是對個人婚前財產,婚后如有增值,該增值部分的歸屬作出約定。如:有的當事人在結婚前,一方或雙方均注冊有公司,且公司經營都不錯,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均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均有按揭房產,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均有巨額存款或其它投資。為了避免婚后一旦雙方發生矛盾,萬一婚姻要解體時,財產糾紛少一些,傷害少一些。建議設立個人特有財產制度。有很多當事人認為,雙方關系很好,感情很好時,這種建議說不出口,特別是一方財產非常優勢的情況下。其實,這只是一種心理狀態,如果當事人在愛情剛開始就對此問題有慎重提起的話,只要上方是真愛對方,不是因財產走到一起的,這種財產個人制還是可行的。(夫妻財產約定)(2)財產約定最好以書面形式。夫妻財產口頭約定當然也具有法律效力,卻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感情很好,對財產僅僅是口頭約定,或者在實際生活中達成默契,并沒有簽訂正式的書面協議,以至于在將來的離婚財產分割時,因為對方不承認,自己又沒有證據,導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此,我們建議雙方對財產約定一定要采用書面形式。(3)不要將離婚財產分割當成是逃債的手段。在我們接觸的案例中,有些當事人為了惡意逃債,離婚時協議將夫妻財產歸屬一方,債務則歸屬另一方。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當夫妻任何一方對外負有債務,不管夫妻之間對財產有無約定,只要債權人不知道夫妻有約定的,夫妻對該債務必須承擔連帶責任。但對于第三人明知夫妻財產有約定的事實,夫妻非債務一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司法實踐中比較困難)。(4)生活中,注意清點并保留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特別要提醒的是女性朋友,因在我們處理的大量離婚案件中,存在著女性朋友,因婚后生孩子,照顧家庭生活等原因,就不上班,也不知老公的收入狀況。特別是很多家庭,都是老公有婚前、婚后的公司,公司的經營及老公的經濟狀況,老婆根本不掌握。夫妻感情好的時候,女性朋友認為,只要老公養家就行了,自己也不想操心。但當雙方要離婚時,女性朋友突然會意識到自己很無助,甚至有時連我們律師都會感到困難。因為很多當事人,他在社會上經營公司等活動時,當他發現夫妻感情有些問題時,自己就會對財產非常小心,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早早的做了處理。真的到了離婚時,女性朋友明知老公有巨額財產,但苦于沒有證據,分割財產時也會非常不利。(5)在我們處理的離婚案件中,往往會有很多當事人會意氣用事,尤其是女性朋友,面對變心的丈夫,為了及早解除婚姻關系,干脆一氣走人,什么都不要,放棄財產。這里,作為律師特別想提醒朋友,當愛情不在了,離婚已成必然的時候,一定記得爭取自己的權益,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財產,不要賭氣怨恨。有的當事人,辛辛苦苦幾年,十幾年積累下來的財產,一氣之下就放棄了。放棄的時候要想想,人生沒有回頭的歲月,從二十幾歲開始走過的歲月再也不可能回來,離婚后,只能從離婚時的年齡繼續奮斗,還能賺回現有的財產嗎?特別是女性朋友。所以,離婚時,一定要盡可能的把夫妻共同財產搞清楚,分公平。為以后的生活安定留下基礎。

離婚時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案件較為常見,離婚案件主要解決感情、財產、子女撫養三個問題,特別是財產分割問題極為重要。那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呢?      離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財產,主要是在結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財產,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5)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      (6)股票、債券、投資基金等有價證券;      (7)公司企業的出資額、股份以及個人獨資公司;      (8)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9)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10)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1)一方對婚后取得財產主張屬個人財產但是無法提供證據證明的財產;      (12)其他婚后應歸雙方的財產。一、離婚分割財產范圍      夫妻財產分為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婚前(結婚登機前取得)財產;      (2)一方身體受傷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個人財產永遠屬于個人所有(原民法典曾有夫妻結婚一定期限個人財產即轉化為共同財產的規定已經廢除),不屬于離婚分割的范圍。二、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3)照顧無過錯方,對于婚外情、家庭暴力、賭博吸毒惡性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適當多分財產或獲得補償。      (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對于不便分割的財產要折價、變賣或者合理補償。三、一般財產分割方法      (1)雙方均等分割;      (2)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少分或不分;      (3)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4)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可協商分配、按市價分配、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5)股份或出資額可以變賣或者股權轉讓來分配;      (6)無法分割的財產可評估后按照評估價分配;      (7)財產拍賣或者雙方競價取得財產;四、房屋的分割辦法      (1)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雙方競價分割;      (2)一方要求房屋所有權的,根據房屋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分割;      (3)雙方均不要求房屋所有權的,拍賣房屋并分割拍賣款;      (4)離婚時雙方尚未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可協商分割,或者暫分割使用權,待產權取得后可另行起訴。      (5)結婚前父母出資買房視為其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該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結婚后父母出資買房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分割,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7)婚前一方名義全款買房屬于個人財產不需分割,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婚前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購房雖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屬于共同財產;      (8)婚前以一方貸款買房,婚后雙方共同還貸,原則上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對于雙方共同還貸部分應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9)婚后貸款購房,婚后領取房產證房屋屬于共同財產應當分割,這類房屋主要分割房屋凈價值,即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減去尚未償還的貸款數額;      (10)婚前貸款購房,婚后雙方共同還款,離婚時尚未領取房產證此種情況可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法院不就產權歸屬進行判決,只對房屋使用權作判決。等到領取房產證后,另行起訴來確定房屋歸屬。      (1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另一方有充足證據證明自己曾出資,則屬于共同財產,按照共有關系處理;      (12)離婚時,一方提出買房時曾向父母借款,這種情況下,法院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進行實質性審查,通常會告訴主張借錢的一方另行起訴;      (13)夫妻共同所有房產房產證上記載有第三人名字(子女、父母的名字)時,法院一般采取對該房屋的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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