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代書遺囑經查證有效的,繼承人可以持代書遺囑等的材料,到房屋管理部門直接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 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權屬證書;
(二)買賣、互換、贈與合同;
(三)繼承或者受遺贈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協議;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
(六)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七)相關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動產買賣合同依法應當備案的,申請人申請登記時須提交經備案的買賣合同。
法律分析:僅有遺囑是不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辦理房產過戶手續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根據法律規定,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應當持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對遺囑有爭議的,需通過訴訟解決。而繼承權公證書和遺囑公證完全是兩個概念,遺囑公證是被繼承人生前單方處分自己財產的意思表示,而遺囑繼承權公證是按照遺囑來確定遺產的繼承人和處理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是對繼承行為合法性的確認。
遺囑是公民個人生前按照法律規定處分個人所有財產及相關事務的單方法律行為。它是一種個人獨立自主的行為,無須經任何人同意,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限制,是個人最終、真實的意思表示。遺囑主要有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五種形式,但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要件認定遺囑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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