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變更撫養權的手續其實很簡單,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書就行,然后將孩子撫養權轉移,如果想增強協議書效力,雙方可以去公證處辦理公證,帶上變更協議書及身份證、離婚證和孩子戶口本就可以。
自愿變更撫養權的手續是什么?
1、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的撫養權,且變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過辦理變更撫養權協議公證來變更。辦理該公證時,雙方必須提交如下材料:
(1)申請人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離婚證、離婚協議;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3)草擬好的變更撫養權協議書。當然,辦理公證不是強制性要求的。
2、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何辦理撫養權變更手續,具體分為兩種處理方式:第一種方式是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此時雙方可以私下協商,然后按照協議履行。而這里的協議需要經過公證處公證。
第二種方式是如果父母協商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一方起訴至法院。此時的案由為變更撫養權糾紛。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符合變更撫養關系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權變更后,雙方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方式完成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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