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間如何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每個公民都享有婚姻自主權,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自由結婚和離婚的權力。服刑人員雖然被剝奪了人身自由被限制在監獄之中,但是服刑人員及其配偶依然可以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向配偶提出離婚。
在我國離婚的程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服刑人員其實和正常人離婚條件相同,只是由于夫妻一方在服刑期間,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無法前往登記機關,這就需要婚姻登記機關去監獄辦理手續,具體操作很繁瑣。在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考慮到服刑人員離婚的復雜性,一般會要求采取訴訟離婚方式。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夫妻一方服刑期間起訴離婚應當向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服刑期間能離婚嗎
服刑期間是可以離婚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選擇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一方在服刑期內,夫妻兩人的離婚程序并沒有受到限制,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不過服刑人員需要申請出獄辦理,要由指定的警察陪同。訴訟離婚只要確定夫妻兩人的感情已經破裂也是可以辦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服刑期間可以離婚嗎
有些人做了違法犯罪的事情而被判了無期徒刑或是好幾十年,自己需要在監獄里面待上很長一段時間或是沒有出去的希望,于是就打算跟配偶離婚,避免耽誤配偶的下半輩子。但自己在服刑的狀態,那么服刑期間可以離婚嗎?下面就由我為大家解答。 服刑期間可以離婚嗎 服刑期間是可以離婚的。 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會安排經辦人員去對方服刑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在調解書簽收后離婚就生效。另外,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夫妻雙方到場。 如果是協議離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 以上內容就是我對“服刑期間可以離婚嗎”問題進行的解答,服刑期間是可以離婚的,
服刑期間可以離婚嗎?
按照我國民法典規定,我國實行的是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的原則。只要當事人愿意,且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就可以結婚;而對于夫妻離婚,法律設定的限制則更加少,只要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
實際上,法律并沒有對與犯人離婚做任何限制。因為,如果僅僅因為對方是犯人,就限制另一方與犯人離婚,這將嚴重損害犯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權。因此,可以與服刑人員離婚。
二、怎樣與服刑人員離婚
普通公民可以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那怎么與服刑人員離婚呢?
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夫妻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則是夫妻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判決。
(一)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協議離婚,不過操作難度較大。
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夫妻雙方到場。由于服刑人員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導致其無法親自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手續,所以只能通過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到監獄“現場辦公”,或者由獄警押陪至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本人覺得這種方式是很難實現的。
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除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外,還有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離婚手續。
(二)通過訴訟方式與服刑人員離婚更加易于操作。
1、管轄:法律專門規定,服刑人員的配偶對服刑人員提起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與服刑人員離婚時,應當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由于服刑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般不能到庭應訴。一般情況下,受理案件的法院會安排到監獄所在地開庭。提起離婚訴訟后,根據情況,由法院工作人員去監獄,在法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離婚協議,這樣比較實際,也更加便于操作。
2、判決離婚的可能性: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第11條規定,“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笨梢宰鳛檎J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依據。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三)如果提起離婚一方也屬于服刑人員,如何辦理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步驟和上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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