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離婚后還用去辦離婚證嗎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后,即解除婚姻關系,所以不需要再辦離婚證,離婚判決書,具有離婚證的效力。關于法院判離婚后是否還要去辦離婚證的問題,下面由我為大家詳細解答。一、法院判離婚后還用去辦離婚證嗎 1、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后,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認為夫妻感情確實破裂的,會準許雙方離婚。法院離婚判決書生效后,婚姻關系解除,不需要辦理離婚證,判決書具有離婚證的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婚姻關系解除時間】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二、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審理階段包括什么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法院起訴離婚程序的判決階段。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判決書生效后,即解除婚姻關系,所以不需要再辦離婚證,離婚判決書,具有離婚證的效力。
法院判離婚后,還用去辦離婚證嗎
法院判離婚后,不需要辦離婚證,相關規定如下:
1、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
2、法院生效后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
雙方簽離婚協議是否有法律效力
1、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
2、離婚協議書中的內容不違法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3、離婚協議書中不侵害國家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4、依據該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證。
離婚后女方戶口怎么辦
1、另立門戶,戶口政策各地規定多有不同,另立戶口的條件也會因時因地而異。需要有獨立的房產,并符合當地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的條件方能辦理。如果是訴訟離婚或者調解離婚,還需要憑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到相關部門辦理;
2、再婚后再遷。如果離婚后再婚,可以在離婚后將戶口遷往再婚一方對象的戶口所在地,其所需要的手續和證明;
3、不遷出。夫妻雙方離婚后,女方戶口并不是一定要遷出,而還可以繼續留在男方處。夫妻辦理離婚手續時,會在戶口簿上加蓋“離婚”公章。夫妻有遷出約定或者有判決書裁決或調解書要求等情況,則女方必須遷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后還需要辦理離婚證嗎
不需要辦理。我國法律規定,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需要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達成書面協議,并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申請離婚后,等待三十天屆滿前,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撤回申請,在三十天期限屆滿后的三十天內,就可以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了,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另一種是訴訟離婚,是夫妻因為感情已經破裂,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無法達成協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的離婚判決。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九十三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
(一)自然規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眾所周知的事實;
(三)根據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
(四)根據已知的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五)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仲裁機構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七)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第五項至第七項規定的事實,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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