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時怎么離婚呢?
對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對于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協商處理。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對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對于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協商處理。男女雙方只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能夠分清財產性質及歸屬的,確定為個人所有;不能分清財產性質及其歸屬的,參照共同財產處理和分割。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夫妻想離婚,可是沒結婚證怎么辦?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當事人可以找律師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并且經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準予離婚。并且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的時間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
一、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怎么辦
1、夫妻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并且經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準予離婚。并且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的時間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二、離婚需要什么手續
離婚需要準備的手續如下: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自愿離婚和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協商等內容;
2、受理申請,男女雙方準備有關材料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和發證,如果三十天滿,從第三十一天到第六十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申請離婚證。
沒有結婚證怎么離婚?
沒有結婚證怎么離婚?對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對于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協商處理。沒有婚姻關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者同居關系。對于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事實婚姻關系,并要求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對于同居關系,男女雙方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解除同居關系,并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進行協商處理。男女雙方只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在解除同居關系時,能夠分清財產性質及歸屬的,確定為個人所有;不能分清財產性質及其歸屬的,參照共同財產處理和分割。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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