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立的方式有哪些?
首先從形式上來看,根據我國《繼承法》遺囑的形式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這五種形式。
1、公證遺囑:即遺囑人自行去公證機關進行辦理,在幾種遺囑形式中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均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自書遺囑:即遺囑人親筆書寫,但需要注意的是,遺囑人需要簽名,并且標注上年、月、日,否則存在因為形式瑕疵而導致遺囑無效的風險。
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也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5、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上面幾種形式中,有需要“見證人”在場的情況,那么哪些人可以做為見證人呢?
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確要求的,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本身系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以及其他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是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的。
此外,在訂立遺囑的時候要注意,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需要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遺囑人未保留的,則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另外,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方式辦理。
冠領遺囑律師提醒 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還有:
1. 遺囑人系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 遺囑人系受脅迫、欺騙情形下所立的遺囑;
3. 偽造的遺囑無效。
4.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5. 遺囑內容違背公序良俗的。如將財產約定由“小三”繼承的。
6. 附條件遺囑中所附條件不得違反其它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如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為附加條件。
7. 遺囑所分配的財產不屬于或完全屬于遺囑人名下。如將夫妻共同財產在遺囑中做為一方財產進行分配的情況。
提前意識到風險并且進行規劃,一定是正確的,對于遺囑,意識到要訂立還不夠,還需要懂得如何正確訂立,不然有可能會適得其反,引發不必要糾紛。
遺囑是怎樣訂立
遺囑是怎樣訂立1、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需要注意的是,年紀很大的老人可能會因神志不清,無法正確表達自己的意志,導致所立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個人所有的財產。
常見的在遺囑中處分他人財產的情況有:
(1)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另一方的財產;
(2)處分家庭成員或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財產。遺囑中一旦涉及到這些財產處分的,該遺囑則會被認定為無效或部分無效。
4、遺囑不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
5、自書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并寫明年月日,非遺囑人親筆書寫的遺囑需要進行公證或見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遺囑可采用哪些方式訂立
遺囑 的訂立方式有: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即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是最嚴格的遺囑方式,能確實保障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公證遺囑也是處理 遺囑繼承 糾紛最可靠的 證據 。 2、 自書遺囑 。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稱為自書遺囑。為遺囑人親筆將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達出來。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筆書寫的遺贈。代書遺囑通常是在遺囑人不會寫字或因病不能寫字的情況下不得已而為之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書寫的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由二人以上的見 證人 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在場見證人和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 4、 錄音遺囑 ,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制下來的遺囑人口授的遺囑。用錄音遺囑容易被偽造和剪輯,因此,法律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 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由遺囑人口頭表達并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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