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現實中有不少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就鬧離婚,對于這個問題,如果要想起訴離婚,就要看有沒有滿足起訴離婚的條件。那么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1一、女方懷孕期間能起訴離婚嗎
我國《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不得提出離婚請求。也就是說,在上述時間內,男方沒有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
2、女方在上述時間內,提出離婚的請求,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受理。
3、男方在上述時間內的離婚請求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并經人民法院確認有必要時,才可以受理。
二、起訴離婚應滿足哪些條件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2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2懷孕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嗎
法律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在這些期間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可以,因此懷孕期間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女方提出離婚的”的含義
在上述三個特殊時期,女方提出離婚的,不受此規定的限制。女方自愿放棄法律對自己的特殊保護,說明其本人對離婚已有思想準備,或者維持婚姻關系可能對女方自身或胎兒、嬰兒造成重大不利。在此情況下,法院對女方提出離婚的請求應當受理,并應根據夫妻關系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準予離婚。此外,如果男女雙方在上述期間自愿離婚,法院也應當受理。
但是女方懷孕期間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不是絕對的,在特殊條件下,法律允許男方提出離婚。
這些情況主要有:
(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
(二)女方小產后,身體健康已恢復;
(三)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
(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所以,對女方因婚前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導致懷孕的情況,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的規定處理。
懷孕期間女方可以起訴離婚嗎3一、女方懷孕期間可以起訴離婚嗎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82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由此看來,在女方懷孕期間,也就是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這段時間內,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除此之外,還有兩種情況男方也不得提出離婚訴訟:
(一)女方在分娩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
(二)中止妊娠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
雖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限制了男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權利。但是只要上述期限界滿后,男方仍然可以依法行使其離婚請求權。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僅在離婚訴訟中男方提出離婚時發揮作用。所以如果是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或者是由女方提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這一規定的限制。一般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多出于某些特別緊迫的原因,如果法院不及時受理女方的離婚請求,更不利于婦女、胎兒及嬰兒的身心健康。同時,如果是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則不受《民法典》第1082條的規定。
所謂“確有必要”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被理解為:男方有正當理由、女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或有重大的緊迫事由時。如女方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堅持要求離婚;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這類情況下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二、起訴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
離婚一審、二審要經歷的過程
(1)原告起訴階段:
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
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
(2)被告答辯階段:
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
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
(3)開庭審理階段:
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
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
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
(4)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
最后,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
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
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到期生效
3、調解離婚:起訴→受理→審理→調解→達成調解協議
4、撤訴的:起訴→受理→審理→調解→撤訴(撤訴可以在判決前的任何階段)
一般如果是女方自己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則這是可以的,不過法院受理了離婚案件并不代表最終一定會判決夫妻離婚。而要是男方此時提起離婚訴訟的話,則原則上不允許,除非男方存在特殊的情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能起訴離婚。
這是出于對現實情況的考量,以及為保護婦女兒童利益,對男方的離婚請求權作出的合理限制。在這一時間段內,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但這并不意味著懷孕期間夫妻不能離婚,因為雙方可以選擇協議離婚,女方也可以提出訴訟離婚。如果男方存在特殊情況,法院也會受理,比如女方懷孕分娩的嬰兒是與他人通奸所生,或者二人繼續共同生活會危及到一方的生命安全時,法院會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
實際情況
其本意應理解為男方和女方雙方行為而發生的懷孕、分娩,不應包括女方和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的懷孕、分娩的情況,否則對男方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女方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分娩,存在嚴重過錯,也是對男方感情的嚴重傷害。
在此情況下再剝奪男方的離婚請求權,既不人道,也容易導致矛盾的激化,而且與法律保護婦女的本意相違背,所以應賦予男方起訴離婚的權利,因此女方懷孕期間能否離婚需依實際情況而定。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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