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孩子給親戚合法嗎?
過繼孩子給親戚合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當中的內容可以得知,過繼的準確表達方式應該是收養。只要收養的關系符合收養的條件并且經過了合法的收養程序,以及對方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進行完登記,那么關于過繼孩子給親戚收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律分析
那么收養孩子的正確程序應該為以下內容:首先送養人與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應當共同到收養人的戶籍所在地尋找公證機關進行書面或者口頭的申請;然后公證人員會對其申請進行詳細審查;最后公證人員經過審查后確定申請人符合收養條件的,應當對其予以辦理收養公證并制作公證書,證明對方收養成立。親屬之間的收養,被收養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有以下內容:首先被收養人應該是未成年人不滿十四周歲;其次應該是三代以內的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如果過繼孩子的行為沒有滿足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送養人的行為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遺棄孩子,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送養人遺棄嬰兒,需要由公安部門對其處以一定罰款;如果所犯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會對其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其規定可知只有有特殊困難并且沒有能里撫養子女的親生父母才能把自己的子女送養,親生父母送養子女后,雙方應當共同送養。雖然現代社會人們的法律意識增強,但是還是有部分公民認為收養其實就是把別人家的孩子領回自己家來養就可以了,當然這是較為通俗的理解,但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了解到,想要收養的合法化收養人和送養人就必須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同時還需要具有合法的收養手續以及成功辦理合法收養的相關流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把孩子過繼給別人算不算犯法
現代法律不叫過繼,是收養。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三方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法定收養手續,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
法律分析
法律規定:只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才可以送養自己的子女,且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合法收養孩子中的送養人具備的條件:(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四)生父母送養子女,須父母共同送養。但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如果送養孩子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則有可能會被認為是遺棄孩子,是需要承擔以下法律責任: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兒童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雙方自愿過繼孩子可以嗎
雙方可以自愿過繼孩子。有效的子女過繼視為合法的事實收養。但是收養要滿足法定的條件和手續,如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愿。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過繼后可以結束收養關系的情形有哪些
1、當事人協議解除及因違法行為而解除。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關系惡化而協議解除。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解除收養關系登記。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過繼孩子給親戚合法嗎
過繼孩子給親戚,屬于合法行為。過繼孩子給親戚,如果符合法定條件,親戚收養孩子就是合法行為。收養關系一旦成立,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終止。子女過繼又叫立嗣,主要是指沒有兒子的男子,立同族的子侄為傳宗接代之人,法律上可稱之為繼子女或養子女。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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