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過后又和他人結婚是重婚罪嗎
分居期間和別人同居不一定算重婚。若雙方婚姻關系合法有效的,一方在分居期間與其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則構成重婚。若雙方婚姻關系無效,或雖然雙方婚姻關系有效,但一方在分居期間與其他人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則不構成重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結婚了又和別人同居算不算重婚
法律主觀:
和他人同居算不算重婚應當看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則構成重婚罪,如果沒有的,則只構成同居。構成重婚的,需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只是同居,則屬于道德范圍。
法律客觀: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結婚后與他人同居屬于重婚嗎?
結婚后與他人同居不一定就會構成重婚;但如果一方在與他人同居中而以夫妻的名義做任何的事情,那么一般就可以利用重婚的罪名來進行起訴,而對于判決重婚罪的就會給予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一、結婚后與他人同居屬于重婚嗎? 婚內與他人同居不一定屬于重婚罪,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所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二、發生重婚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重婚案件一般由被害人自訴,如果情節比較嚴重,影響很壞的,即使被害人不起訴,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應由人民檢察機關審查決定是否構成重婚罪。 所以,一般情況中,發現配偶有重婚行為的,如果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其中,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綜合上面所說的,重婚就是屬于違反了婚姻法,但不一定與他人同居就算是重婚,需要有合法的實事,還有合法的證據才能被認定為重婚,所以,對于案件的處理我國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同樣對于受害者自己的權益也一定要自己保護這樣才能處理好雙方的事情。
結婚后與他人同居算重婚罪嗎
結婚之后與他人同居不一定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一夫妻名義同居的行為。構成要件上需要有與他人登記結婚、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如果沒有這些行為,只是單純的與他人同居,則不構成重婚罪。
認定重婚罪的主要情形:
1、有配偶者又與第三人結婚。
①這種情況比較容易認定,因為婚姻一方進行了兩次結婚登記,屬于比較容易理解的重婚情形。
②注:分居兩年以上的夫妻在未解除夫妻婚姻關系之前不可以再次與他人進行結婚登記,否則構成重婚。
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這是針對婚姻中出現的第三方的一種情形,如果第三人明知對方已有配偶而仍然選擇與之進行結婚,那么也會被認定為重婚罪,承擔刑事責任。
3、有配偶者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三、重婚受害方獲取賠償流程
1、獲得對方重婚的證據,對于重婚需要什么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①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②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于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2、確定賠償標準。
①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并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②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③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并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后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兩種情形: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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