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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真的不能再賣小區車位了嗎(小區的地下停車位開發商可以賣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6-17 15:25:15

住宅小區車位能不能買賣呢?

住宅小區車位是否可以買賣,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定。

1、人防車庫禁止買賣。根據規定,小區共用場地、計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和車庫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人防工程等配套設施也是禁止買賣的,開發商或者物業公司無權出售。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都是屬于所有業主共有,但是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如果開發商占用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道路隨意劃定車位出售的話,屬于沒有權利處分,那么就是違法行為,業主們可以起訴開發商,并且可以將車位所得收益用于小區所有業主。

2、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也就是說,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于規劃范圍內用于停放車輛的區域,并且開發商和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確表示這個車庫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并且是屬于開發商所有的話,那么開發商就完全有權利出售地上車位。
買車位需要注意什么
1、了解車位類型

購買者在購買小區地下車位時,一定要事先弄清楚該車位是否屬于人防工程,弄清自己是在購買產權車位,還是僅能租使用權的人防車位,切莫輕信開發商“能辦產權”的口頭承諾。判斷方法可以從車位合同看出,產權車位的合同一般是《車位買賣合同》,而其他合同則一般是租賃協議。

2、實地考察車位

購買者在購買車位前,要充分考慮停車位的格局、層高、進深、開間等許多問題。簽訂的合同一定要細,比如要求附上車位的結構圖等。如果購買地下停車位,一定要在購買前實地查看了解清楚,比如說地下車庫排水系統是否完善。

3、停車是否免費

業主買車位買的是車位的使用權而不是管理與服務,開發商賣的是車位,物業提供的是含照明、清潔、監控等服務。業主購買車位使用權后,使用車位需先繳納此費用。

4、買車位是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的

公積金是單位和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應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和裝修(新增)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公積金貸款不能用于購買除自住房以外的東西,所以,是不能用公積金來買車位的。

開發商有權賣地下車位嗎

開發商是否有權賣地下車位,要視情況而定:
1、占用業主分攤面積的地下車庫,如地下車庫面積是全體業主的公攤面積,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沒有獨立產權,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屬于全體業主的,開發商沒有權力銷售和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的地下車庫,如果開發商單獨購買土地建造地下車庫,這樣的地下車庫是有產權的車庫,產權是歸屬于開發商的,但只有小區的業主才能從開發商手中購買地下車庫;
3、人防車庫,部分地下車庫的歸屬權是人防辦公室,這樣的車庫也是沒有產權的,但是地下車庫的使用權是歸開發商所有的,開發商可以將地下車庫租賃給業主。
地下車位的收費標準:
1、居民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面停車服務收費最高每車每月70元;
2、對普通住宅小區內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或者車庫內的車位按照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3、住宅和非住宅混合的小區,對住宅業主按照該小區住宅物業服務費標準收取,對非住宅業主實行市場調節價。
地下車位的產權歸屬如下:
1、業主分攤建設費用
如果購房時地下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這類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于全體小區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銷售,更無權轉讓;
2、開發商獨立建設
如果地下車位建筑面積未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的,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但地下車庫只能預售給本小區范圍內的商品房預購人;
3、地下防空工事
部分地下車位屬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國家強制配套,禁止開發商銷售。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筑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小區地下停車位出售合法嗎

人們在購房房子后,隨之要面臨的是車位問題。有的小區車位可以出租,有的小區車位只賣不租。那么開發商出售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合法嗎?接下來,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1、 根據我國的相關規定,在小區范圍內規劃的車位,應該先滿足業主的需求。規劃的停車位的歸屬可以通過出售、出租或附贈等方式獲得,所以車庫用來買賣是可以的,主要是看合同是對車庫怎么約定的。具體的交易價格也要由交易雙方協商決定,不過開發商應該以市場價為參考標準。
2、 有產權證的地下停車位出售是合法的,是可以購買的。開發商銷售地下停車位的時候,首先要看開發商是否有出售車位的權利,以下情況的地下停車位是屬于全體業主的:(1)、把地下停車位的建造成本算在住宅建設成本中;(2)、開發商把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算在公攤面積中;(3、)規劃時已經明確了地下車庫屬于公共配套設施。這些情況的車位是沒有產權的,是不能出售的。
3、 沒有產權的車位出售,業主獲得的不是產權證,而是合同書。買到這樣的車位不受法律保護,以后自己的合法權益很難維護。只有取得產權的車位才能依法進行抵押、出租、轉讓和出售等。
4、 還有一種地下停車位是人防車位,這種車位的產權是屬于政府的。不過開發商可以對車位進行經營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的相關規定:人防工程由投資者管理,收益也由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轉移給了所有業主,所以人防車位的收益應該規全體業主,開發商銷售人防車位是不合法的。
文章小結:人防車位能不能出售主要決定于人防的授權,如果政府認定開發商是投資人,那么開發商享有人防車位的收益權。總而言之,有產權的車位出售是合法的,沒有產權的車位不受法律保護。

開發商有權賣地下車位嗎

開發商有權買賣具有獨立產權的地下車位。屬于國家強制配套人防工程的車位和屬于全體業主所有面積分攤的車位沒有產權證,不得買賣交易,屬于開發商所有的車位具有產權證,開發商可以對外出售,業主可以單獨取得車位產權。在建筑小區時,一般會配建地下車位,如果地下車位的產權屬于開發商的話,那么開發商是可以進行出售車位的。小區的地下停車位,如果是開發商投資開發的,那么就有權利有權利出售和租賃的。但是對于小區地面卻不是這樣的,國內雖然沒有強制要求地面保留機動車車位,但對于地面的車位,是默認不允許銷售的。1、一般來說允許買賣的車位分為兩種,一種是有產權的車位,也就是說購買了車位以后,即擁有了該車位的產權,會有車位單獨的產權證,這種車位的使用年限是會自動續期的,所以車位業主不需要擔心使用年限的問題。2、還有一種就是沒有產權證的,只有使用權的車位,這種車位其實只能算是租賃使用,無法擁有車位的產權,也不可以對該車位進行買賣,而且該車位是有使用年限的,最長只有20年,過了20年就不受法律的保護了。如果遇上小區拆遷或者是自然災害的話,那么該車位就不屬于業主了,也無法拿到補償費用。3、假如地下車位是根據非盈利性配套做的規劃,或者是作為公攤存在的那么就屬于小區公共配套,車位產權就歸全體業主所有,而開發商沒有權利出售。4、假如地下車位是以盈利性配套的形式獨立存在的,并且沒有計入小區公攤中,那么車位產權就歸開發商所有,開發商需要有預售許可證或者是銷售許可證,才可以出售車位。5、假如購買地下停車位的產權擁有人,已經經過產權登記,并且取得了車位產權證書的話,那么車位產權擁有人就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對該車位進行處分。6、假如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屋的購房合同的時候,開發商對于地下車位并沒有聲明該地下車位產權是單獨轉讓的話,那么該車位就是獨立于房屋,所以是不隨房屋一起出售的,那么該地下車位就不可以買賣,該車位就屬于所有業主一起共有的,車位的收益是按份攤派給業主的。法律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建筑物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可見,判斷房產公司出售車庫的行為是否合法,要區分兩種情況分別對待。一種情況是出售規劃內的車庫是否合法的問題。房產公司出售的如果屬于建筑物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庫,且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雙方明確約定車庫可以出售,那么該房產公司出售車庫是合法的。如果雙方對車庫的出售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又可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車庫在規劃中已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業主在購房時交付了相應公攤款項,則該車庫應作為共有建筑屬于業主共同所有,房產公司無權出售。二是車庫在規劃中沒有納入到業主購房的公攤面積中,車庫的建蓋資金全部由房產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沒有通過任何形式轉由業主負擔,則該車庫的所有權應屬房產公司,房產公司當然有權出售。另一種情況是出售非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是否合法的問題。該類車位、車庫不符合規劃要求,一般均是擠占了業主的公共空間建蓋或者是把業主的公共用房改為車庫。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之規定,該類車位、車庫應屬于業主共用,房產公司無權對外出售。關于購買車庫的主體資格問題。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房產公司和業主可以約定出售、附贈或者出租,但無論以何種方式處分,都應當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要,即本小區業主享有優先權。由于住宅小區的停車位具有規劃性和專用性,因此房產公司無權因小區業主暫無購買力或不需購買而擅自將多余車位對外出售。房產公司向非業主出售車位,須經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否則行為違法,應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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