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不讓業主進車合法嗎
物業不讓業主車進小區需看情況而定。如果業主在小區里沒有買車位或沒有繳納租金,不讓進小區是合法的,畢竟小區是業主的,產權是業主的,合同約定由物業代業主管理,物業沒有侵害業主的權利,是在維護全體業主的利益。反之則是不合法的。
對業主停車收費,一般的小區要到物價局審報,物價局審批后,執行收費的是合理的。但業主說小區收費,收入應規業主所有,業主說的符合法律規定。物價局在審批時也有相應規定,原則是收費標準限定在維持運營成本知上,也就是說收費部份要先支付運營費用,如工資、設備維護費用等。利潤應歸全體業主所有,可以充入維修基金帳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條【車位、車庫的歸屬】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條【車位、車庫的首要用途】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小區禁止臨時車輛進入合法嗎
小區禁止臨時車輛進入合不合法,需視情況而定:
1、小區物業作為公共區域的管理方,為了維護小區的秩序是有權限制外來車輛進出小區的,屬于合法的;
2、如果車輛為小區業主所有,物業不得阻攔其進入小區內,則不合法。
停車服務屬于物業服務中的子項,物業公司有義務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對進入小區內的車輛進行管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排除小區安全隱患。
沒交物業費不讓業主進小區合法嗎?
不交物業費物業無權不讓進門。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不能不讓業主進門。
從法律層面上講,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是一種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業主交納物業費,物業公司提供物業服務,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合同債權關系。
物業公司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物業服務內容中主要一項就是維護小區的秩序,保障小區公共秩序順暢,物業公司通過在門禁阻礙業主進入自己小區,這是一種違反法律的行為。不僅侵害業主本人的回家通行的權利,而且侵害其他業主通行權利。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物業有權不讓業主車輛進入小區嗎?
物業有權不讓業主車輛進入小區嗎?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物業沒絕對的權利禁止,但為了公共安全業主有責任配合。如果業主將車輛合法停放在規定區域,則物業一般無權干涉。因為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購買或者承租的,屬于業主所有。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業主對停車位有任意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如果業主違規占用公共區域進行車輛停放,則是明顯的侵占公共區域行為,物業有權制止。開發商在計算公攤面積時把地下車庫的建筑面積計算在內。這是為了滿足小區內業主生活需要而向其提供停車位的,屬于公共配套設施,產權理應屬全體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衍生問題:
物業有權停業主水電嗎?
物業沒有權利停掉業主的水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享有停水停電權利的權利人是供水公司和電力供應公司而非物業服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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