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由誰繼承
法律分析:夫妻中一方過世的話,此時過世一方的財產發生繼承。
如果過世一方留有遺囑的話,按照遺囑內容進行繼承。在沒有任何遺囑的情形下,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配。法定繼承中,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包括配偶、在世的父母以及子女,同一順位的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因此,在此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中屬于過世一方的部分由過世一方在世的父母、子女、配偶進行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共同房產一方死亡后怎么繼承
夫妻一方死亡 的,從 夫妻共同財產 中分出死者遺產的方法是,先分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歸活著的一方所有,余下的另一半作為死者的遺產,由繼承人繼承。當然夫妻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另有約定是指夫妻雙方對 夫妻共有財產 在夫妻一方或雙方死亡時的處理方法有約定,這時就按照約定分出遺產,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刷。例如,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在一方死亡時,夫妻共有財產全部歸另一方所有,或由另一方分得大部分夫妻共有財產,剩余部分由各繼承人繼承,這些都是合法有效的約定。要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遺產,還需要區分夫妻共同財產和 夫妻個人財產 。對此,民法典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方死去繼承問題
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能以所有的夫妻財產為其遺產,而應當先從家庭財產中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從中劃出一半為生存一方配偶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財產,加上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即為死亡一方的遺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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