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起訴多久可以判離婚
婚姻案件通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也就是從立案之日起算,三個月內要結案,如果案情比較復雜,可能會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那就是六個月。但并不等于說一審結果就一定是判決離婚的,如果第一次沒有判離,那需要等一審生效后6個月之后,才可以二次起訴,當然,二次起訴的審理時間和一審是一樣的,不過要提醒大家,訴訟當中的送達時間和調查取證時間是不算在3個月或者6個月期限內的,所以,單方起訴的離婚案件,如果對方第一次同意離婚,那通常需要3到6個月時間;如果第二次起訴才判決離婚,那整個時間就要一年以上,這是非常正常的時間長度。訴訟時間的長短,和當地法院案件量的多少有直接關系,也和案件需要調查取證的內容多少,還有對方是否配合及時參與訴訟,有很大的影響。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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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雙方同意多久可以判離
一、起訴離婚雙方同意多久可以判離
1、起訴離婚雙方同意,三個月或六個月可以判離。具體是:
(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起訴離婚流程是什么
1、寫好離婚起訴書;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雙方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婚?
你好,離婚時間長短根據個案而定。
一般情況下,簡易程序應該在 起訴 3 個月內判決,普通程序最遲 6 個月,如涉及二審,二審的審理 期限是 3 個月。另外,離婚案件如第一次法院不判離,在沒有新情況、 新理由的情況下原告需要六個月后才能再次起訴。所以,如果是被告 不同意離婚的案件,訴訟離婚可能需要一年半至兩年的時間,如果涉及審計、評估不計入審限則時間更長。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80 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 149 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 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 161 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 176 條: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 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人民法 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起訴離婚多久可以判離
如果一方起訴時,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則一審法院將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如果對方不上訴,則一審判決生效。法院第一審普通程序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后半年可以離婚。但是如果對方上訴,則需要等到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后,判決才生效,法院二審的審理期限通常為三個月,因此在有二審的情況下,起訴離婚要九個月左右才能離婚。如果起訴離婚的一方沒有證據證明存在法定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也不能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此時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則一審法院很可能判決不準離婚。在第一次起訴法院判決六個月后,當事人可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很可能判決準予離婚。第二次起訴的一審審理期限仍為六個月。這種情況下,自原告第一次起訴至第二次起訴后法院判決離婚,需要約一年半的時間。如果對方就第二次判決上訴的,則需要一年九個月時間。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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