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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有調解員來調解嗎(起訴離婚法院會離婚調解嗎)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6-22 11:27:13

訴前調解離婚法官怎么調解

法院調解離婚一般會在訴前進行調解;庭前進行調解和庭中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是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和平等的基礎之上的,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協商,那么人民法院就應該出具調解書。

一、法院調解離婚一般是怎樣調解?      (一)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在45天內會通知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整個訴前調解過程,類似于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后,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在北京,進行訴前調解較多的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對于離婚的案件,原則上他們都會進行訴前調解,其他的法院進行庭前調解的可能性比較大。      (二)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開庭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于庭前調解一般會征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調解,那么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開庭審理程序。      (三)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于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么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案件中的法官會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進行調解的安排。大部分的法官會選擇在原告訴請、被告答辯、證據交換質證完成后,方能進行調解工作。這樣做的好處在于,這個時候不僅法官對于案件的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孰是孰非心里已有了基本掌握,而且當事人通過質證的較量也對自己的實力有了一個正確估計,可能對之前不肯放棄的條件做出適當讓步,在法官的適當引導下,比較容易達成調解。二、離婚的冷靜期是多久?      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新規定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的冷靜期是三十天的時間。只有協議離婚才有離婚冷靜期的,訴訟離婚是不需要離婚冷靜期的,但是訴訟離婚有一定的條件。訴訟離婚在訴前人民法院就會進行調解。

離婚訴訟前必須經過調解嗎

法律主觀:

一、訴訟離婚必須經過調解嗎
訴訟離婚 一定要經過調解,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
適用調解程序,其目的在于防止當事人草率離婚,以及在雙方當事人不能和解時,有助于平和、妥善地處理離婚所涉及的方方面面的問題。在婚姻生活中,雙方難免會有一些沖突和糾葛,有時逞一時之氣,就會使矛盾擴大,沖突變得激烈,由此,一些尚未達到不能共同生活程度的婚姻當事人也要求離婚。由法院進行調解,可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平息怨恨、減少敵對,對自己的婚姻狀況和今后的生活進行充分的考慮,珍惜自己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即使調解和好不成,雙方還是堅持離婚的,也可以調解離婚。調解離婚有助于解決財產和子女問題,由此而達成的調解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一般都能自覺履行。當然,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當事人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也不是無原則的,而應當本著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二、隨調解產生的三種情況
1、雙方互諒互讓,重歸于好。人民法院將調解和好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協議的法律效力至此產生。
2、雙方達成全面的離婚協議,包括雙方同意離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財產等。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協議的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并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離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調解無效,包括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達不成協議,在這種情況下,離婚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三、調解程序在民法典中等規定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夫妻經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而離婚,又無法在一起生活,選擇訴訟離婚是非常好的渠道。雖然訴訟離婚必須經過調解,但這并不是需要過分擔心的環境,不接受調解,仍然可以按正常程序離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

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

  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斷開夫妻關系,導致離婚的原因有很多,很多人其實離婚都會發生糾紛,需要走訴訟的離婚就會比較麻煩,那么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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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訴離婚立案后多久通知調解?

  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即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離婚案件,依法律程序進行的調解工作。調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

   二、判離條件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判決離婚法定理由,也叫判決離婚法定原因或標準,是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這一規定說明,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后,是否準予離婚,不取決于另一方是否同意離婚,而是法院依據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和調解有無效來決定。可見“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確定準離與不準離的原則界限。

  它有兩層含義: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或沒有完全破裂,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

   三、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并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夫妻雙方離婚調解只是一個步驟而已,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實際上雙方是可以進行離婚的。具體調解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一般來說,夫妻雙方實在是不能夠進行維持婚姻關系的話,法院會讓雙方進行離婚,但前提是需要都符合雙方離婚意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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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起訴立案時就可以調解。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當事人沒有爭議,符合督促程序規定條件的,可以轉入督促程序;

  (二)開庭前可以調解的,采取調解方式及時解決糾紛;

  (三)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開庭審理的,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

  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離婚起訴的流程怎么走?

  離婚起訴的流程要經過申請、審查、受理、到庭、開庭、判決等步驟和手續。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一方要到另一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

   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一方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當事人一方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當事人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后,一方同意另一方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一方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后,一方仍堅持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起訴離婚幾天開始調解3

   一、什么是訴前調解呢?

  訴前調解發生在正式立案之前。訴前調解,簡稱訴調,字面理解就是訴訟前的調解程序,是指立案前的調解,就是在當事人提起訴訟后,法院立案受理前。法院收下當事人的立案材料,但并不給予正式立案,而是將糾紛交由法院訴訟服務中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再由法院立案受理。

  所以,開篇提到這位女士收到的法院短信送達是訴前調解案號,而非正式立案的案號。

   二、可以不訴前調解嗎?

  在上海地區,離婚案件都需要進行訴前調解,而且調解貫穿整個訴訟過程。當案件分配到調解人員手里之后,工作人員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聯系方式,直接與原被告聯系,了解雙方對離婚的態度和解決意見。當然,如果原被告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調解,案件將轉向下一個訴訟程序:正式立案。

   三、訴前調解需要多久?

  家事案件立案前都會安排法院的調解員對雙方當事人先進行訴前調解,大部分法院必須組織訴前調解,這一階段一般耗時30天-60天左右。

   四、訴前調解會是什么結果?

  如果當事人雙方同時到法院,調解法官可當面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出具調解書。如果調解不成,工作人員就會將案件轉為正式立案,由法官組織開庭審理。正式開庭時,法官也會進行調解,所以,并不是說訴前調解沒有成功,就喪失調解機會了。

   五、訴前調解收費嗎?

  以調解方式結案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在上海地區,如果是訴前調解成功的,則按不高于規定標準的1/4交納案件受理費。所以,訴前調解的費用也很有吸引力。

   六、訴前調解有什么技巧嗎?

  在調解前可以通過調解員提前知悉對方對于婚姻關系、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的基本方案,提前做好相對應的策略。調解時盡量了解對方的財產線索,劃定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當然,如果調解希望不大,請不要過于暴露自己的主張和具體方案。如能達成調解,調解書具體條款的表達也很重要,不要遺漏自己的主張,最好請律師把關。

  訴前調解程序大大緩和了訴訟的對抗性,雙方當事人可以理性平和地解決糾紛,高效又經濟,是很好的糾紛解決方式。

  當然了,對于離婚雙方來說,訴前調解程序也是一場心理博弈。在調解中表現出來的離婚態度,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或者財產轉移的關注程度,都是后續正式庭審訴訟中的伏筆和破防點。

起訴離婚如何調解

起訴離婚調解程序如下:
1、由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2、由調解員主持雙方當事人互相交換意見,并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調解成功的制作調解書u,不成功的,依法進行審理。
起訴離婚的流程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第九十六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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