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前的調解是什么意思
離婚 調解,指以協助當事人正確處理離婚糾紛為宗旨而進行的調解,就調解的內容而言,可分為調和和調離,在實務中,一般都以調和為側重點,調解應當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則,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人民法院的離婚調解即人民法院對已受理的離婚案件,依法律程序進行的調解工作。調解既可以在庭前也可以在庭審中進行。
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但不能久調不決。如果在調解中發現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 訴訟離婚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應進行調解。
調解內容: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離婚。自愿合法原則。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離婚案件一般是適用簡易程序,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會審結,適用普通程序的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會審結。
二、離婚調解需要請律師嗎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一方想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中國的離婚調解分訴訟外調解和訴訟中的調解。前者是有關部門對離婚糾紛的調解;后者為人民法院對離婚訴訟的離婚調解是中國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那么在離婚調解時需要請律師嗎?是否請律師需要針對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是自愿調解,無太大的爭議事項,那么不請律師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涉及到孩子撫養、財產分割比較復雜的問題,建議還是委托一位律師協助處理,從而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離婚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后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制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離婚調解不去可以嗎
可以。你沒去調解也就意味著你不同意調解,接下來進入開庭及取證的程序。
離婚調解可以出爾反爾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一經送達當事人簽收就與生效的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說明調解書只有經當事人簽收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絕簽收調解書,調解書就不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必須要進行調解的,法官為了了解事實也會對當事人進行詢問,當事人如實回答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因此,對離婚案件進行調解是法律程序的要求。實踐中,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在庭前、訴中、庭后均可安排調解,其中法院安排庭前調解的情況非常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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