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沒有特別約定,屬于共同財產 雙方判決分割。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離婚了是共同財產嗎不是
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 危險么我確定房子是婚后買的,就不怕,因為它屬於夫妻倆人的婚后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怎么交易房子如果是用個人財產購房的,該房產產權屬于購房人,購房人可以進行處置。
如果是用夫妻共有財產購房的,產權證上即使只有一個人的名字也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單方不可以賣房。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字,也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放棄則屬于個人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并未實際占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1,結婚前買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個人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則房產本身為個人婚前財產,但是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 3,結婚后買房的,無論房產證上是誰的名字,誰出了首付,誰支付的更多,房子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的規定看似公平,但是在真正執行起來的時候,遇到了極大的麻煩,很多男人想不明白的是,自己全家供起來的房子,為什么離婚的時候就要分給女方一半?現在房子是一戶人家的主要財產,如果要一分為二,那么唯一辦法就是把房子賣了,但是賣了房子你就永遠買不起了。正是因為類似的爭端太多,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調整,下面是相關條款。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援。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現在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就看誰出錢多,就支援誰。
二婚婚后買房,只寫一方名,一方死后,房產怎分對其親生父母的可以繼承,如果說是未成年,有撫養關系也要繼承
婚后買房產權證寫一方名字,產權怎么分?新婚姻法規定:很多夫妻在婚姻期間購買房子時,有時出于表達對另一方的愛,有時出于對另一方的信任,有時粗心大意,在產權人出只填寫夫妻一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離婚時房產該如何分割呢?夫妻在婚內購買的房產,應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盡管房產證署名是妻子的名字,但這并沒有影響,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分割房產有三種方法,首先,如果夫妻雙方都要房產,兩人可競價,出價高者得房產,同時付給對方一半;如果雙方都不要,可將房產拍賣,雙方各得一半;如果一方要,另一方不要,房產的一方應支付房產的一半給另一方。由此可以看出,不管產權證上有沒有對方的名字,房產都是屬于共同所有,產權各占50%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 可以私自買賣嗎 不可以。
1、婚前買的房子,要看登記在那一方的名下,若登記對方的名下,則是對方的個人婚前財產,若是登記在雙方的名下,則是夫妻共同財產。
2、 婚后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平分的。
3、 但無論是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若一起還貸款了,婚后共同還貸款部分及增值部分,應平分。
《婚姻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即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應征得雙方的同意,夫妻一方無權單方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7條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根據以上規定,夫妻單方面不能私自賣賣房子。
除非你能證明買房的錢不管是全款還是首付款是你父母掏的,否則婚后買的房子,即便沒有老公的名字,即便當時他不在場,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呀。
結婚前買房寫一個人的名字,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 個人婚前財產 ,離婚時不參與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如果在結婚前付了首付,余下辦理按揭,房產權證上為一方名字,領證后支付的按揭部分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可以要求進行分割。如果在結婚后買房的,房子一般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予以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 夫妻的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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