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對子女的法律后果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子女變成非婚生子女咯,但是子女與父母的法律關系并沒影響,父母還是一樣的撫養義務,父母老了小孩一樣有贍養義務
沒有太大的影響的,國家規定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的!
對子女沒有影響的
婚姻只是一種形式
無效婚姻的子女問題和財產分配
我的個朋友和他老婆是無效婚姻,rn但是已經有一兒子rn現在兩個人要分開,關于這個小孩問題怎么處理啊,rn還有財產怎么分配啊?rn有沒有律師給個解答的?財產分配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前屬于個人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同居前一方自愿贈給對方的財物,可按照贈與關系處理。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和經營權,一方未經他方同意擅自處分,另一方提出異議的,該處分行為無效。雙方應協議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中一方存在過錯的應由過錯方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無效婚姻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的,應分別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同居期間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重婚的,對重婚期間所得財產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子女問題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對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規定的關于父母子女的權利。雙方當事人均有撫養、教育子女,承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義務。一方撫養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權,同時應承擔一定的撫養費。
無效婚姻,一般認為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違法結合,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對無效婚姻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無效婚姻包括可撤銷婚姻,狹義的無效婚姻不包括可撤銷婚姻。
對無效婚姻概念的兩種理解,影響到立法的模式。如果對無效婚姻作狹義的理解,立法往往同時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如果作廣義的理解,立法則不必設可撤銷婚姻。
我國《婚姻法》修訂之前,學術界和司法實務界一致認為應增設無效婚姻制度,但是采取單一的無效婚姻制度還是同時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存在爭議。有人主張采用單一的無效婚姻,不區別無效和可撤銷,凡欠缺婚姻成立法定要件的違法婚姻均為無效婚姻,自結合時起否認其婚姻的效力。受此觀點的影響,婚姻法修正初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學專家建議稿第一稿、第二稿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中,均以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為基礎規定單一的無效婚姻制,沒有可撤銷婚姻的規定。后來立法機關根據部分學者提出應當根據違反婚姻要件的輕重程度,在原因、請求權人、時效期間、法律后果等方面區別對待,借鑒外國立法通例而區分婚姻無效和可撤銷的建議,在修正后的《婚姻法》中分別規定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
對于無效婚姻中的子女,《婚姻法》只是規定適用該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用語比較模糊。筆者認為,對可撤銷婚姻,既然法院判決不具有溯及力,那么婚姻有效期內出生的子女為婚生子女。對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子女,從邏輯上講,應是非婚生子女,但子女是無辜的,法律對他們的基本權利應提供保障。因此,應將無效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視同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時,有關子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承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根據《婚姻法》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如瑞士民法典規定,婚姻被宣告無效,即使當事人雙方均為惡意,丈夫也同樣被視為婚生子女的父親,其父母子女關系,適用與離婚父母子女關系有關的相同規定。
婚姻被撤銷或宣告無效后的所生子女如何處置?
被撤銷或宣告無效的婚姻當事人所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關系,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也不受父母婚姻無效的影響。在婚姻被撤銷或宣告無效時,有關于女的撫養歸屬、撫養費的負擔、探望權等問題,應與婚生子女同等對待,按《婚姻法》有關離婚后子女撫養的規定處理。人民法院審理撤銷婚姻或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涉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無效婚姻怎么處理比較好
屬于無效婚姻的,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作出判決的,并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其他糾紛分別制作法律文書,且一審終審。對于婚姻效力的判決書已經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當事人均不能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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