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未成年孩子跟母親或是跟父親姓,都是法律認可的。這兩者也無貴賤之分,在法律上都是同等對待的。
(二)孩子跟誰姓,要父母協商確定。父或母一方未經配偶同意,擅自改變孩子的姓氏,引起的糾紛,法院將責令恢復原姓氏。
(三)孩子跟誰姓,不受父母離婚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的影響。如果夫妻離婚,父或母在未同另一方商量,改變孩子的姓氏,同樣責令恢復原姓氏。而父母其中一人死亡,另一方改變孩子的姓氏,如果與已過世一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通常是直系親屬,提出反對意見,經法院審查合情合理的,活著的這一方也不得改變孩子的姓氏。這里還有種情況,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家庭很可能會重組,出現繼父繼母。那么,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一般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四)孩子跟誰姓,成年后孩子可以自己做決定。未成年的孩子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說未成年人基本的決定判斷可能有錯誤或有偏差的,所以他們不能決定自己跟誰姓,但成年后,他們就能夠享有了。
夫妻共同生育的孩子,既可以跟男方姓,同樣也可以跟女方姓的,甚至在一定條件下不隨父母的姓氏也是可以的。有的人會覺得孩子跟女方姓很丟人,其實不要在乎別人對你的眼光和看法,孩子跟女方姓,是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所以沒必要在乎別人的感受,撫養好孩子才是最重要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如果男方不同意孩子跟女方姓,甚至要離婚,那么孩子能否改回母姓呢?對于這點事特別需要注意的,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離異夫妻最好能協商解決子女的姓名更改問題,最好達成書面協議!如果孩子成年,可以自己更改。
可以接受
首先從法律角度看,法律規定孩子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由此可見,法律明確規定了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具體跟誰姓由父母協商好,但不管選擇父姓還是母姓,都是平等的。
其次,姓名其實只是一個代號而已,不管跟誰姓,孩子始終是夫妻雙方的孩子,對于孩子來說,能夠健康快樂長大才是最重要的。雖然對于大部分的中國人來說,孩子一出生就隨父姓,似乎是一件約定俗成的事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正是基于這種思想,一旦有女方提出孩子隨女方同姓,男方就會不同意。尤其在一些只生育一個女兒的家庭或者生育兩個女兒的女方家庭中,對于孩子隨女方同姓的要求更是強烈,仿佛只要孩子與自己同姓,“香火”就能延續。
第三,姓氏體現著血緣傳承、倫理秩序和文化傳統,自然人選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自然人原則上隨父姓或者母姓在我國有著深厚倫理基礎,符合絕大多數公民的意愿和實際做法。同時,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考慮到社會實際情況,《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擇其他姓氏的權利,但是以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為限。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變更自己的姓名。父母離異的未成年人要變更姓名的,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確定,任一方沒有單方面擅自變更孩子姓名的權利,對于擅自更改孩子姓氏而引發糾紛的,將責令恢復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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