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書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
假使協議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后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1、協議規定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和人格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通信自由權及以暴力作為對“過錯方”的懲罰等:如出軌方無權提出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公開過錯方的一切過錯行為,包括與“曖昧方”的短信等;出軌方必須在家中反省,不得出門等。
2、約定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數額嚴重影響過錯方的基本生活或超出過錯方的實際經濟能力,影響其履行贍養、撫養義務以及對第三人的債務履行。
3、違背公序良俗或明顯違背社會常理:如一方出軌,需在街心廣場長跪三天,賠償對方青春損失費等。
4、“脅迫”:如在“捉奸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簽字,承認出軌。
5、口頭約定AA制沒用,白紙黑字寫清楚才有效。
婚前協議如果具備下列條件的有法律效力:
(一)男女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夫妻婚前寫的協議,可以附生效條件,男女雙方可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婚前協議是指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為結婚而簽訂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制定婚前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對雙方各自的財產和債務范圍以及權利歸屬等問題實現作出約定,以免將來離婚或一方死亡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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