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什么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家屬在刑事拘留期間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被取保候審的,或者在服刑期間內的,可以會見。經出示律師執業證等相關證明后,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過程中應當注重尊重犯罪嫌疑人,并且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隱私。 家屬在刑事拘留期間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被取保候審的,或者在服刑期間內的,可以會見。經出示律師執業證等相關證明后,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會見過程中應當注重尊重犯罪嫌疑人,并且要保護犯罪嫌疑人的隱私。一、家屬什么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家屬見當事人是不被允許的,只能委托律師會見當事人,了解案情,閱讀案卷,調取有利證據,提供法律幫助。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或逮捕后,被司法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則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審后就會被釋放,就可以和家屬見面。 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被取保候審的,則要等法院判決生效后,到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間才可以和其家屬見面。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注意事項有幾種 (一)律師與當事人的信任關系有時并非一次會見就能夠建立,因此在第一次會見時不宜操之過急,有時需幾次會見加深雙方的信任關系之后再展開涉及案情的深入溝通; (二)會見中應體現對當事人的尊重,及雙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稱、語氣等。同時個案的當事人不同,會見時所使用的語氣、表達方式應各不相同; (三)會見時,除了知曉當事人接受訊問的內容外,還需讓當事人知道律師在本階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四)若當事人有轉達家人的話語,應進行甄別,不能甄別有無風險或確定有風險的應向當事人釋明不予轉達,無風險的則可以轉達; (五)注意保障當事人的隱私,比如強奸案中,不要對具體細節追問到底; (六)注意筆錄記載內容,與案件無關的相關問題可不記入筆錄,與案件相關的問題應全面、客觀,并讓當事人核對簽名確認。由于個案的差異性,會見內容各不相同,需根據實際情況有所取舍、調整; (七)每一次律師會見都是根據案件的進度,為了解決某個或某些特定的問題而進行的,而非為了會見而會見;比如第一次會見是為了建立信任關系、授權、為律師下一步辯護收集素材; (八)律師可以解釋法律關于定罪與量刑的相關規定,但不得教唆當事人訊問時如何陳述; (九)當事人在會見時向律師提出違法、違規要求后,應技巧性的予以拒絕; (十)雖授權委托書有當事人的家屬簽名確認,讓當事人本人確認,更有于保障律師辦案及規避某些麻煩; (十一)會見筆錄中通常會記載對當事人有利的內容,同時也有不利的內容,若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需附會見筆錄中的相關內容的,可將相關內容單獨作一份會見筆錄; (十二)會見監視居住的當事人,筆錄中的相關內容須調整。三、什么人可以委托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 被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屬委托律師代理案件,應當辦理代理手續后去會見犯罪嫌疑人。《刑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都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 家屬只有在被取保候審后或者服刑期間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一般來說是律師才可以進行會見的。
被刑事拘留后家屬可以探視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在刑事拘留期間原則上親屬不可以探視,但可以委托辯護律師進行會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后應當依法安排會見。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派出所拘留期間家屬可以探視嗎
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違法人被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期間,允許家屬探視的。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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