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糾紛怎么解決?
1. 家庭訴訟和合作法
Diacoff:家庭訴訟的定義,家庭法律師將離婚訴訟程序描述為“累人、昂貴、拖沓、不可預測、壓力大,以及許多其他不討人喜歡的條款”。
Stuart Webb是家庭法律師,對訴訟不滿。他非常不喜歡實踐法,所以創辦了合作法collaborative law。這也是解決調解糾紛的一種手段,是律師促成的談判形式。這是為數不多的可歸責于個人的ADR形式,是在家庭調解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解決家庭糾紛的過程。
2. 要素
過程的本質是非對抗性的。
Merlin:為合作法律程序建立統一的實踐體系。國家的政策是鼓勵通過自愿解決程序和平解決爭端和早日解決未決訴訟。合作法律程序是獨特的非對抗性程序,它保留了當事人之間的工作關系,減少了訴訟的情感和經濟損失。
所有當事人和律師在程序開始時通過合同協議同意的四個關鍵要素:
2.1 取消資格協議-律師必須同意。
如果沒有解決辦法,他們在爭端中的參與將停止。如果索賠進入訴訟程序,他們不能在訴訟中代表當事人行事——取消自己的訴訟資格。
2.2 雙方同意真誠協商——自愿向對方披露所有信息和文件
2.3 雙方同意坦誠的義務——自愿向對方披露所有相關證據
2.4 對程序一部分披露的所有信息保密
3. 工作原理
3.1 以正常方式進行客戶討論后——雙方之間正常準備和交換材料
3.2 安排四方會議-雙方及其律師出席-所有人都可以交談,互相提問
3.3 律師和當事人也可以在會議之間交流
3.4 在任何時候,雙方都可以自由地相互交談(只要有律師在場),也可以與對方律師交談
3.5 這個過程就像中介,是私人的
3.6 會議的目的是確保各方自己的參與遠遠超過訴訟或傳統的律師主導的談判。當事人的參與程度更接近調解
3.7 目的在于在法院外創造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各方放棄其姿態以及訴訟和談判的對立
3.8 過程旨在鼓勵雙方坦誠、開放和合作
4. 優點
4.1 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緊張關系,并產生最佳的離婚后解決方案
4.2 減少沖突,更好地解決問題
4.3 因為沖突較少,比訴訟更快、更便宜,就像調解比訴訟更快更便宜一樣
Lande:但是實證研究發現表明,這過程可能不如支持者建議的那么好。
Diacoff:合作法律程序是實現持久解決的更快、更便宜的途徑,它進一步有助于減少家庭資源在爭端上的浪費,這將在未來為家庭和兒童帶來更少的問題,同樣因為這一過程更快地得到解決,這意味著雙方在爭端上花費更少的時間和精力,可以花更多的時間發展新生活和照顧他們的孩子。
5. 合作法的兩種變體
合作離婚—跨學科團隊實踐
合作法co-operative law:不涉及取消資格協議,因此如果需要訴訟,律師可以繼續工作。
家屬如何幫家人申訴
家屬如何幫家人申訴收集相關案件的有利證據向法院提交申訴就可以了。
【拓展資料】
一、概念: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以及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不予批捕決定書等決定,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原案重新進行審查的活動。
二、與抗訴的區別:
抗訴是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的一種司法活動。
提起主體:抗訴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檢察院,而申訴的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提起的部門:抗訴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并且是向作出判決、裁定的上級人民法院提起;申訴既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作出判決、裁定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
結果:
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必須重審,必須開庭審理。
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
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檢察院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必須開庭審理;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不符合抗訴條件的,可能會直接駁回申訴,不予提起抗訴。
三、與再審的區別:
提起主體:
再審的提起主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于本院或下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依法裁定撤消判決,決定再審。
申訴的提起主體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結果:
決定再審后,原判決將被撤消,人民法院將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
提起申訴后,人民法院須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法定條件的,會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如果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徑直駁回申訴。
四、裁判依據匯總
(一)刑事訴訟法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四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更為適宜的,也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第二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決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再審案件,需要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的,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的案件,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判抗訴的案件,審理期限適用前款規定;對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應當自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適用前款規定。__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司法部關于逐步實行律師代理申訴制度的意見
家庭矛盾報警如何處理
對于一般的家庭糾紛,警察是很少出面的,但要是確確實實的家庭暴力,警察會出面調查,建議尋求親戚的幫助或當地居委會來勸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后,應當給予幫助、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單位、個人發現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有權及時勸阻。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后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者處于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第十六條家庭暴力情節較輕,依法不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應當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實陳述、禁止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等內容。
宗族矛盾怎么打官司?
姓氏相同,就是祖源地之說有分歧,如今有一方執行會長以己方認為的始祖畫像到另一方認為祖源地之說的省份大勢渲染造勢,法律法規如何起訴?可以以侵犯名譽權起訴,但是你們必須由能夠壓過對方的證據,否則你們沒法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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